省总等出台去产能行业职工安置意见:不足5年可内退

31.05.2016  22:48

      本网讯   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等七单位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平稳转岗就业。

实施意见》提出,要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创造新的就业空间。通过上述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

此前,有不少大龄职工担心分流安置后,会遇到再就业困难的问题。别担心!记者了解到,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我省将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同时,在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中预留一定比例的招聘计划,用于定向安置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意见》明确,如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如果职工想自谋出路自主创业,同样也有扶持政策。我省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

另外,对于转岗职工的社保衔接问题,《实施意见》也作出了明确: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江苏工人报)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