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完善水利建设质量统计分析制度

22.06.2016  14:05

为深入贯彻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精神,全面落实省水利厅《加强质量强水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近期,省水利厅下发文件,要求健全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统计分析制度,通过对工程建设第三方质量检测、质量监督、稽察、专项检查和审计等工作中形成的相关质量检测数据、质量检查意见和质量评价结果等,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评估工程质量状况,查找质量管理问题,探寻改进提高措施,逐步构建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信息数据系列,提高水利质量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实用性。

质量统计分统计期设置为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统计频率为每年度一次,分析对象为统计期内的所有竣工验收的和在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中竣工验收项目主要统计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数据和结论、质量监督评价结论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统计政府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实体质量问题和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评估,形成《质量状况统计分析报告》。

制度明确质量统计分析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由负责工程质量工作的部门承担。各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省直管县)于每年7月5日前形成本县《报告》,报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0日前形成本市《报告》报送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直接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工程,其《报告》由项目法人于7月1日前报送省质量监督机构;由省水利厅直属单位组建项目法人的,其《报告》由直属单位于7月1日前报送省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应严谨、真实、完整,并经本单位质量工作负责人审核后,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供稿:厅基建处 杨业政 责编:厅办公室 栾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