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多渠道安置过剩产能分流职工

26.05.2016  09:35

  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七部门25日联合出台《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通过内部分流、内部退养、转岗创业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该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列入国家和省年度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及其分流安置职工,实施期限暂为2016-2020年。


  支持企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通过上述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可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养人员如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分流职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保补贴。鼓励分流职工自主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对未进行工商登记,但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化解过剩产能分流职工提供就业信息服务。


  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在基层公益性岗位中预留一定比例的招聘计划,用于定向安置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