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文件规范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行为

06.12.2014  11:4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精神,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四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文件明确提出,到2015年底前,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有序推开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完成购买服务制度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促进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机制和供给机制,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养老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不断被推进,养老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逐步多样化,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养老服务供给模式。一些地方立足实际,积极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探索,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政策指导、经费保障、工作机制等方面积累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实践证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养老服务供给,提高养老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