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为旅游和银行价格行为定规矩

25.11.2016  12:05

  “旅游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交易价格”“商业银行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服务并收费”…… 21日至25日,由省物价局依法起草的旅游价格行为规范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涉及这两个重要民生领域的价格行为,从价格制定、价格实施到价格监管等,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都被一一定了“规矩”。尤其是经营者的典型价格违法行为被公开“揭短”,这对消费者今后依法维权是个提醒。


  记者注意到,旅游经营者的8种价格行为被明确告知违法,而其中的5种都是在标价上“搞鬼”。如,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虚假或容易使人误解,这涉嫌价格欺诈;只收费不服务,或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今年我省对景区门票实施了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之一便是景区内相关服务和商品明码标价不到位,如,有的景区只对商品价格简单标示,未使用规范标价签标示出商品品名、产地等主要内容。


  我省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及服务价格还建立了约谈制度,出现价格上调频率过快、涨幅过高及设置“园中园”门票等不合理情况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约谈相关经营者,督促其整改。


  商业银行较为突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列出了十二条。如,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高于或低于政府定价来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使用不正当价格手段,排除、限制金融服务竞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