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盗刷"? 持卡人状告银行 因证言矛盾败诉

11.06.2015  13:14

  卡里的现金,发现被人从异地“盗刷”

  持卡人状告银行,因证言矛盾败诉

  中国江苏网6月11日讯 银行卡明明在身边,但卡里的现金却被人异地“盗刷”,在向警方报案后,卡主人又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此类案件在全国时有发生。前不久,金坛区市民苏先生认为自己银行卡在异地被人盗刷,向警方报案后,又将银行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发现,苏先生报案前后所陈述和提供一些关键证据存在前后矛盾,最终输了官司。

   发现银行卡被盗刷,他状告银行

  去年7月的一天,苏先生手机收到短信,他的一张银行卡被人转账1.99万元。后经查询,发现这张卡是在江西上饶的一个柜员机上被人操作转账的。苏先生认为自己的卡被人盗刷。于是第二天向警方报警。

  苏先生认为,这张银行卡自办理后一直正常使用,从未出借,也没有向他人泄露密码。之所以发生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银行卡被人克隆后盗刷。于是找到银行,要求银行承担自己损失。但银行拒接了他的要求。无奈之下,苏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

   承诺卡不外借,但一直给母亲使用

  在审理中法院发现,苏先生的这张卡虽然是他本人办理,但却一直是由苏先生的母亲在使用。5月至7月19日,这张卡共发生16笔消费交易,均由苏先生母亲所为,其中15笔发生在福建和贵州。

  案发前一天,苏先生母亲持这张卡在自动存取款机上存款2万元。第二天,这张卡就由他人操作,在江西省上饶市一处ATM机上转账19900元到他人银行卡上。

  而苏先生在办卡时,在发卡行提供的《借记卡章程》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字,承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及密码,凡因持卡人卡片、密码保管不善,使用不当或将卡片出租、出借和转卖等情形造成的后果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说话前后矛盾,原告输了官司

  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要求银行承担责任,首先应举证证明银行存在过错或违反合同约定,且损害后果的发生与银行的金融服务行为之间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但综合分析本案现有证据,苏先生因其银行卡内存款短少而要求银行行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

  虽然银行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发卡行有泄漏信息的行为导致苏先生的借记卡被复制。相反,在庭审中,苏先生对银行提交的涉案借记卡发生明细没有异议,并表示其中记载的全部消费交易,特别是在省外的15笔消费均是其母亲所为。这一情况与苏先生在法庭上说的自己的银行卡从未出借和泄露密码明显相矛盾。其次,苏先生在7月19日下午15时29分左右收到短信提示,而他直到次日才去查询,直到7月21日才报警,且到庭审时都没有向法庭提交转账短信。

  另外,虽然警方以盗窃立案,但对苏先生银行卡内存款被转账是否是被盗所致没有作认定。

  综合所有证据,法庭一审驳回苏先生的诉请。

  (陈德严 殷益峰)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