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监管部门实行信用审查制度 信用污点影响投资投标

26.02.2015  23:04

  新华报业网讯 2月26日起,扬州20多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单位率先实行信用审查制度,社会单位在报批项目、资质认定、工程投标时,相关监管部门将可审查申请者的信用信息作为决策参考。

  扬州市明确规定,社会单位在向政府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评优评级、评定职称、资质审核,以及参与其它公共资源分配活动时,政府部门有权从第三方信用机构获取审查申请者的信用信息,且结果影响政府部门的最终授权或评审结果。如普通市民创业,在申办营业执照时,工商部门就有权查阅申请人有无贷款违约记录、违法违纪记录等,如果留有严重的信用污点,将可能被监管部门“拒之门外”。

  同时,该市先行在财政、建设、交通、水利、金融等领域实施信用报告制度。社会单位在参与这些领域的资金申请、招投标或产权交易时,须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交由信用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信用评级报告。根据目前已建立起来的信用信息采集体系,信用评级报告内容涉及单位信用的方方面面,包括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行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级机构给予的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综合评价。

  扬州市信用办负责人表示,信用信息在政府行政管理领域的全面应用,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社会诚信意识、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经济社会的法治化运行水平都将随之提高。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晨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