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韦瑞瑾:深度融入新常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实践“四种形态”

12.07.2016  00:09

深度融入新常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实践“四种形态

——专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韦瑞瑾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分别对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三转”、坚持从严治党、深化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以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江苏检察纪检监察工作是如何认识、适应、融入新常态的?江苏省检察院党组成员、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组长韦瑞瑾表示,要深刻认识、积极面对、主动适应、深度融入新常态,始终保持政治本色,聚焦监督执纪问责,推动实践“四种形态”,为全省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提供坚强纪律保证,努力在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中实现新作为、取得新成效。

   清风苑》:在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用一系列精辟的论述,一组组鲜明的数据、事例,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作出深刻分析。请问您对做好新常态下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是如何认识的?

  韦瑞瑾: 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重要职能部门,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好检察职能,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另一方面更要抓好自身反腐败问题,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我认为,做好新常态下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首先必须明确价值目标,那就是要紧盯检察队伍自身建设,坚决遏制和减少自身腐败问题,促进检察人员高效勤政、廉洁从检。第二,要找准职责定位。“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后我们的主业就是协助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就是监督、执纪、问责,促进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第三,要贴近检察工作实际。要做好“结合”文章,自觉把纪检监察工作放在检察工作全局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重点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采取有力有效措施防止纠正权力任性和出轨。第四,要抓住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要督促各级院党组真正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层层传导延伸。只有这样,全面从严治党才能具体地而不是抽象地、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落实到位。第五,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聚焦聚焦再聚焦,按照“四种形态”的目标指向,切实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清风苑》:您刚才讲到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请您具体介绍一下主要内容。有人认为强调第一种形态,今后反腐败会“缓一缓手”,或者借第一种形态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不是这个情况?

  韦瑞瑾: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并于今年初正式写入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报告之中。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真正做到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省检察院党组对实践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高度重视,前段时间专门召开党组会,听取并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规则(试行)》,进一步强化、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准确运用。

  实践“四种形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要准确认识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的关系,防止重此轻彼、畸轻畸重,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和极极少数,或把严重违纪甚至涉嫌违法的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方面,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这是关键。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也多次指出要转变工作理念,坚持抓早抓小,对队伍中的一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露头就抓,该提醒就提醒,该处分就处分。只有把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中让监督无处不在,才能防止党员破纪进而破法,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同时,用好第一种形态不能“空转”,必须见诸行动,把严的要求、实的措施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要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督促全体党员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纪检监察机构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党组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抓好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把常态化的第一道防线筑牢夯实。

  另一方面,强调用好第一种形态,绝不意味着放松后三种形态。后三种形态特别是第四种形态,惩戒和震慑作用最明显,必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绝不能手软,惩治这一手任何时候都务必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

   清风苑》:去年年底中央首次提出“政治巡视非业务巡视”,为什么要突出强调政治巡视?江苏检察机关在巡视过程中是如何发现问题和线索的?

  韦瑞瑾: 去年10月,王岐山同志在中央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强调,“巡视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巡视,是政治巡视不是业务巡视。”今年4月,最高检曹建明检察长也对深化政治巡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表明,巡视这把利剑,当前聚焦的是“全面从严治党”,紧紧围绕的是“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通过巡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意都在于严明政治纪律,确保中央政令畅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具体来说,就是要从政治上看问题,在政治高度上突出党的领导、在政治要求上抓住党的建设、在政治定位上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看被巡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够不够,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不强,是不是坚定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不是在管党治党上体现“”要求。

  在巡视工作中要想发现问题和线索,首先要有发现问题的信心,其次开展巡视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此外,还必须要有力量的配备和科学的方法。今年起,省检察院对各市检察机关开展巡视工作,组长由挂钩联系该地区的省检察院领导担任,并选配后备干部担任巡视组副组长。同时,建立巡视人才库,配齐配强巡视组成员。实践中我们还不断探索,在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的基础上,总结出查阅资料、广泛收集线索、借助外力、明察暗访、数据比较分析、受理信访举报、谈话、测评、问卷等几种发现问题的具体方法,发现、查处了一批问题和案件。

   清风苑》:作为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时,是如何保障被查人员的权利的,对受到诬告、错告的检察人员又是如何处理的?

  韦瑞瑾: 这些年,江苏检察纪检监察工作总体上做得不错,有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得到了最高检纪检组监察局、省纪委和省检察院党组的高度评价。但严格地说我们监督执纪的规范意识、程序意识还不够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成效。刘华检察长到任后多次强调要在从严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同时,注意维护检察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接受询问或调查的检察人员要按照规定赋予他们为自己说明和申辩的权利,对受到诬告、错告的检察人员要及时为他们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根据刘华检察长的指示要求,省检察院监察处组织起草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查办监察案件工作规定(试行)》,报经省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会议通过。我们规定在查办监察案件中,因无违纪事实撤销案件的,经当事人同意后,决定立案的检察院监察部门应当会同当事人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帮助当事人澄清相关情况,这也体现组织对干警的关心和爱护,对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也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周新欣  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