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绿化条例》出台详解

01.03.2016  13:27

  中国江苏网3月1日讯 “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内的树木禁止采伐”;“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资金”;“擅自采伐或者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以评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今天,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盐城市绿化条例》正式实施。

  作为全省第一部城乡统筹的绿化条例,其颁布与实施不仅把保护我市生态环境纳入法治化轨道,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还标志着我市社会治理步入更加规范化、协调化、有序化、诚信化的法治时代,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市地方立法中的一件喜事。

  那么,绿化条例是如何“诞生”的呢?

   绿化建设和管理,需要立法来“护航

  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绿色盐城建设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显著成绩,“一个让人打开心扉的地方”已经成为我市对外的靓丽名片。据市林业局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市新增绿化造林面积90万亩,林木覆盖率达26%,生态效益指数全省第一。

  “好生态是民生也是民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绿化的需求越来越高。然而,在我市绿化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城乡绿化发展不尽平衡,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绿化不相协调,绿化行政管理不够完善等,加上2008年颁布实施的《盐城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在适用范围、管理机制等方面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统筹城乡、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将绿化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绿化成果,不断推动我市城乡绿化事业同步发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敦说。

  绿化工作缺少立法规制的现状,引起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去年7月,我市成为苏北首家被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后,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汇报,报市委批准,确定将绿化条例作为盐城首个立法项目。“这是我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态盐城的迫切需要,”吴敦说,制定出台该部法规,关系民生福祉,惠及后人、影响深远。

   条例起草和制定,群众掌握着“话语权

  制定出台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并不容易,因为没有任何现成经验可循。

  去年11月2日,市林业局领到牵头起草法规草案文本的任务后,立刻制订工作方案,成立局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了法规草案起草班子。

  “制定法规既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为了保护群众的利益,一定要充分尊重和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让群众掌握法规条文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花德政告诉记者,起草小组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了县(市、区)绿化部门分管领导、林业专家等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他们对法规草拟的意见和建议。

  在广纳民意的基础上,起草小组以《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为立法依据,以《盐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为立法基础,紧贴本市实际,参照吸收四川、北京、青海、贵阳、沈阳等省、市的绿化条例和南京、徐州等市的城市绿化条例的立法经验,经过充分酝酿,多次修改,形成了《盐城市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去年11月11日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函征求市直8个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人大对制定绿化条例也给予了充分支持,法制委、法工委、农村委多次召开会议,研究会办、指导起草工作。农村委还组织部分委员赴东台、阜宁、滨海等地进行调研,听取相关部门和人大代表们的意见。

  去年11月27日,修改和完善后的《盐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请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去年12月30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绿化条例。

  今年1月15日,绿化条例获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条例凸显地方特色,赢得省市专家好评

  “绿化条例在凸显我市地方特色上呈现出诸多亮点。”花德政说,“如为了守牢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底线,夯实我市全省第一农业大市地位,条例确定了‘依法保护耕地资源’的原则;为了适应城乡快速发展的需要,提高绿化质量和效果,条例规定‘绿化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管网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对城市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的规划绿地面积设定了量化指标,在全省率先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写入地方性法规。此外,条例还根据我市地处沿海、生态防护压力大的现实,对生态防护绿化的建设原则、控制指标、科学研究、效益补偿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的创新探索也得到了部分省、市林业和法学专家的好评。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徐宏强说:“《盐城市绿化条例》贴近盐城实际,特别是对滩涂新围垦土地防护林建设、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永久性绿地管理和保护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必将对盐城的科学发展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省法学会副会长、盐城师范学院副院长陈爱蓓研究员认为,绿化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是盐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成果,它不仅对促进我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还为我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经验。

  据介绍,《盐城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条例》和《盐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已被明确为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项目。

编辑: 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