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

24.10.2014  14:59

  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社会发[2014]932号)的要求,现将我市社会办医相关政策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2014年8月底,我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3192个。其中,医院150个,卫生院136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94个;妇幼保健院(所)11个,急救中心(站)8个,采供血机构1个;门诊部73个、诊所115个;卫生所、医务室332个;村卫生室1772个,实有床位数30461张,卫技人员总数32883人。全市共有社会办医疗机构230个,其中,医院110个,门诊部14个,个体诊所106个,总床位数5932张,卫技人员数5169人。社会办医疗机构总体发展较好,部分医院已经初具规模、专科特色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良好。 

   二、规范准入,为社会办医发展预留空间  

   1 、规划编制情况。 2012年6月,市政府印发《盐城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盐政发〔2012〕189号),规划明确提出,合理调整公立医院布局,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格局,适度降低公立医院比重,适度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资源过剩的地区,进行医疗资源重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改制或充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创造公平有利的执业环境。2014年,我市成立了《盐城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4-2030)》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规划编制等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盐城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暂行意见》(盐卫医〔2014〕23号),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同时,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 

   2 、2010年以后公立医院建设项目合规情况。 根据省卫计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卫规财〔2014〕46号)精神,今年以来,我市要求各地、市各直属医院严格执行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相关规定,同时组织对公立医院建设项目等情况进行认真排查。2010年以来,我市严格按国家、省、市相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大对公立医院债务、床位、建设规模等的控制力度,要求各地、直属医院严控债务规模、调整债务结构、降低债务风险,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和概算编制等工作,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举债建设。同时,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于2012年制定了《盐城市2011-2015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将省核准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控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地,并将执行情况列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严格的考核兑现。经排查,我市各医院建设不存在擅自扩大规模、豪华装修等现象,二级及以下医院门急诊、医技、住院等医疗功能用房建安工程造价控制在当地同类型住宅建安工程造价的2.5倍以内,三级公立医院控制在3倍以内。各地严格实施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近年来没有发现未经批准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 

   3 、落实社会资本同等优先政策。 2010年以来,全市新增医疗机构52家,其中社会办医疗机构26家,占总数的50%。市政府办《关于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等部门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2〕33号)规定,制定和调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统一纳入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制定和调整本地区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留有足够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城市新区、郊区、卫星城区等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举办医疗机构。《盐城市市区医疗机构设置的暂行意见》明确规定,根据合理调整存量、有序发展增量的原则,除公益性强或属于公共卫生体系范畴内的医疗机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外,各级政府一般不再新增其他类型的公立医疗机构。城市医疗机构及其资源要素的增量主要通过吸引民资、外资发展。 

   4 、规范审批事项。 一是 坚持集中统一受理。从2000年起,我市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受理工作就已经纳入市行政服务审批中心统一受理,对所有审批事项需要提供的材料现场有统一的资料明确告知,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在市卫生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市行政服务中心还对办理的程序、时限、责任人、审批是否规范以及服务对象是否满意进行跟踪调查,从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保证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规范运作。 二是 坚持专家现场检查评估。依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文件精神,建立了由98名专家组成的盐城市医疗机构评审专家库,根据新申办医疗机构类别、设置诊疗科目情况,每次从专家库中抽取5-7名专家,对医疗机构实施评审。医疗机构现场评审时,要求该机构提供消防、环保等部门先期审批合格资料,对拟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基本设施、仪器设备以及执业人员资质、基本知识和技能等进行现场抽查审核,形成书面意见,及时反馈给申办机构。 三是 坚持集体讨论会办。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一直坚持从严把关,严格落实审批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新设医疗机构以及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增设诊疗科目等主要审批事项,都按要求集体研究确定。 

   5 、鼓励举办特色专科医院。 结合我市医疗配置实际情况,主要发展二级及以上有规模、有特色的社会办和中外合资合作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外资)举办三级医院,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发展中医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等审批手续,积极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在养老机构中新办了一批康复医院、护理院,先后在盐城市社会福利院暨盐城市老年公寓新办盐城聚龙湖康复医院,在盐城亭湖新区康乐苑养老中心新办了盐城市亭湖区爱心护理院,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街道敬老院新办了盐城新城护理院,在亭湖区盐东镇千鹤湾养老中心新办了盐城千鹤湾亭湖养老中心护理院等4所康复医院及护理院,及时、就近、方便、快捷、高效地解决了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的需求,形成了养老机构与康复医院、护理院功能互补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6 、放宽对营利性医院限制。 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向外地资本开放。长期以来,我市对营利性医院一直严格执行与公立医院同样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政策,积极指导营利性医院做好配置申请,并根据国家卫生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省卫生厅《关于下发CT、核磁共振等五种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基本参考标准的函》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对申请配置的营利性医院进行条件符合性筛选和初步审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上报省级卫生部门审批。对符合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要求的,及时逐级上报卫生部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以提供特需医疗为主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购置大型医用设备,可不受医用设备设置规划的限制。 

   7 、放宽对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 2014年,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盐办发〔2014〕45号)、《关于推出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盐发[2014]18号)等政策文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推进8个卫生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总投资36.5亿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依法依规合理审核确定其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准予设置及执业登记。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准入、医师准入、护士准入等方面,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不设置法律、规范以外的限制条件。 

  三、完善财税价格,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 

   1 、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根据省物价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社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苏价医[2014]209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2 、用水、用电等方面实行同价政策。 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3 、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情况。 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第92号省长令)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或调整。”目前省相关部门未下发相关政策,我市目前也未出台相关政策。 

   4 、营业税全部免征。 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我市对医疗机构全部免征营业税。 

   5 、税收优惠情况。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 、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情况。 各县(市)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其中主要是原改制公立医院)在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主要包括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按规定给予公共卫生经费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规定给予基本药物补助、在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报销待遇。 

   7 、政府投资补助支持社会办医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情况。 市财政对市级发证的民营医疗机构没有补助,各县、市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其中主要是原改制公立医院)给予基本药物、公共卫生等专项补助; 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报销待遇。 

   四、逐步对接医保政策,鼓励社会办医  

   1 、我市城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公立与非公立机构一视同仁。 医改、医保鼓励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我市绝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是非公立性质的,且多属于“基层医疗机构”。医保在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大病补充保险报销比例等待遇政策上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非公立医院因此受益。 

   2 、非公立医疗机构数量、服务量、报销金额情况。 非公立医院总体上数量多、规模小,数量占定点医疗机构比例占72.86%,门诊服务量占总服务量52%,住院服务量占27%,医保支付金额占23%。 

   3 、费用结算情况。 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医疗费用正常按月结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目前无特殊困难。 

   五、 构建人才政策体系,提高社会办医服务水平  

   1 、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 我市认真执行《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注册、执业、责任分担等有关内容,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鼓励公立医院离退休医务人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允许医务人员在不同举办主体医疗机构之间有序流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单位同意,到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注册后,可以在2至3个医疗机构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 、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 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原公立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应聘到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按政策规定办理养老等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应聘医务人员通过协商的方式,多渠道保障应聘医务人员退休待遇不降低。 

   3 、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 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证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不同的是,非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不需要下基层服务1年,年度考核不作要求。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参与,扩大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员所占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行业协会学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六、切实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  

   1 、实行全行业管理。 我市一直坚持非公立医院与政府办医院管理实行“同一任务部署、同一工作指导、同一检查考核”。每年召开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医院工作会议,非公立医院全部参会,将非公立医院的质量管理纳入各质量管理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核心制度检查、病历处方检查、医疗服务明查暗访、社会行风评议等各类医疗行风评议、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制度范围。每年对非公立医院在法律法规、医院规范化建设、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现场指导不少于两次。市卫生监督所每年对非公立医院依法执业情况检查不少于两次,对首次违规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以教育为主,免于处罚,将监督溶入服务之中,保证非公立医院的正常发展。实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为医疗机构考核、检查、评审、评优和校验等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年终,由市卫生行业协会牵头,实行年度考核,对综合得分较高的非公立医院进行表彰奖励。 

   2 、不断提高非公立医院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卫生管理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从2003年开始,市卫生部门连续举办了十二届全市卫生管理干部培训班,参培对象主要由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医院院长、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社会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院长组成。每次培训班均邀请社会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参加,极大地拓展了社会办医院院长的视野,提升了管理水平。 

   3 、通过定级创等提升内涵质量。 根据《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的要求,从2009年开始,扎实开展医院定级创等工作,目前,全市共有二级以上医院44所。其中,三级医院8所,二级医院36所;公立27所,社会办17所,定级的社会办医院占二级以上医院总数的38.6%,有力地促进了医院规范化管理和医疗水平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