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政府密集出台文件助力审计工作转型发展

05.01.2015  14:45

      “对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结算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结算审计核减率超过20%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审计整改不力和不按时报送处理结果的单位,由政府办公室根据审计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通报”。盐城市政府出台的系列红头文件,为审计监督亮出“尚方宝剑”,改变了过去审计究责和督促整改缺少依据、职责不明、难以操作的格局。
      近两年,盐城市政府已在加强绩效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审计整改、民生资金审计等方面出台文件4份,旨在增强审计监督规范性、操作性和刚性约束力的文件,关于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方面的2份文件已经完成修订完善工作,将于近期正式出台。近期,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加强审计工作相关事宜,拟出台《盐城市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阐明“为什么”,形成审计监督“大合唱”       市政府密集出台多份规范性文件聚焦审计工作,在盐城审计史上尚属首次,释放了政府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强烈信号。文件中关于各项审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阐述,有助于提升被审计单位接受审计监督的责任意识和协同意识,有利于审计部门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更大更好的效益。       绩效审计是推进高效、责任、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现实需要。《加强绩效审计工作的意见》开宗明义,针对绩效审计工作尚未制度化、深度化的客观问题,从科学评价公共资金与资源配置使用效益性、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提高绩效管理水平、实现审计事业转型发展等层面,对绩效审计的概念和加强绩效审计的重要意义作出深刻阐述。

      《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依然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审计整改工作制度不够完善、一些部门单位屡审屡犯等问题,从提升审计监督严肃性与权威性、完善相关制度促进面上规范、提高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控制水平等层面,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明确“做什么”,列出依法审计的权力“清单”     “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古今事业必成于实”。盐城市政府出台的多份强审文件,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依法审计的根本原则具体化和细致化,对应贯彻到各种审计类型中,程序和职权明晰,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审什么、怎么审,审计人员依据“权力清单”依法履行审计职责,被审计单位也可据此对审计机关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有力促进了审计工作透明度提升与规范性增强。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重点项目跟踪审计、重点项目绩效审计、招投标活动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等内容,分别作出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要求重点关注工程造价、工程质量、设备物资材料采购等13项内容,着力关注立项决策、建设准备绩效、建设管理绩效、投产运营绩效等情况。对工程审计的具体作业程序,文件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有效控制自由裁量权与降低审计风险提供了规范遵循。

    《加强民生资金的审计意见》要求逐步加大民生资金审计比重,到2015年民生资金审计项目占所有审计项目的50%以上。同时,对涉农资金、社保资金、教育资金、医疗卫生资金、就业资金、环保资金、民生项目资金等审计任务进行了细化。不仅明确了审什么,而且明确了怎么审,要求着重反映政策执行存在的突出问题,揭露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提出审计建议,促进政策落实到位、项目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高效使用。

规定“配合好”,保障审计监督顺利进行

      将被审计单位所需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写入政府红头文件,便具备了刚性约束力,有助于化解阻挠、抵触、刁解、干扰等影响审计执法的问题。据盐城市审计局工作人员介绍,过去有时会遇到被审计单位以各种借口拖延和拒绝提交审计资料,使得审计不能顺利开展,审计人员也无可奈何,现在被审计单位配合、协助和支持审计工作的意识大为增强,审计工作开展更加顺畅高效。
      《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细化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审计局报请市政府督查机构进行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明确了经济处罚的具体措施。对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等行为,严格责令改正,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实践表明,由于明确了 “不配合”的责任,绝大多数被审计单位能够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了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率。

厘清“怎么办”,着力构建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需要实行多部门协同、多监督协力、多机制协作,才能有效治理审计整改难的痼疾,《盐城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在这方面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

      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牵头,以被审计单位为主体,监察、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以及落实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等情况进行督查,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单位,由审计机关查明原因,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督查部门实行专项督办。
      在盐城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应作为其及所在单位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被审计单位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说明审计整改措施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有关责任部门、人员的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同级政府预算执行审计整改情况,由财政、审计部门联合进行督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专题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告。如此一来,审计监督与人大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融结合在一起,将整改压力传导到审计单位,显著增强了审计整改工作的原动力。(李德志 陶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