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再生育一孩政策适度放宽

10.02.2015  15:43

   【导读】 日前,盐城晚报记者从市计生委获悉,我市对2005年下发的《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特殊情形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省政府办公厅已发函同意我市所作修改。

   中国江苏网2月10日讯 再婚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门槛降低

  盐城晚报记者从最新印发的《盐城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中看到,新《规定》对原《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进行了修改。

  原《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内容为:“再婚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双方均为丧偶的;(二)一方丧偶,另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三)双方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抚养的;(四)一方原生育的孩子由原配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七)项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六)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

  新规定中第一条第(七)款内容改为:(一)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三)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四)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或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再婚家庭最多可拥有三个孩子

  新规出台后,再婚家庭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门槛降低了不少。例如,此前,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的,双方孩子必须全判给原配偶,换句话讲,就是再婚家庭里没有孩子,才能再生育一个孩子。现在,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即使双方再婚前所生育的孩子都在再婚后家庭里,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不过,再婚家庭中最多只能有3个孩子。

  《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就是说,再婚夫妻中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再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的,因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所以,双方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此种情况下,再婚家庭中可以一共有3个孩子。

  《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就是说,再婚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未生育孩子,另一方已生育了两个孩子,再婚后虽然独生子女一方此前没有生育,但因为另一方已经生育过两个孩子,所以,双方只能再生育一个孩子。此种情况下,再婚家庭中也是一共可以有3个孩子。

  还有六种特殊情形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新《规定》的前六条内容与2005年发布的《市政府关于规定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通知》一致,即有以下六种情形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一方非婚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已依法履行义务的,另一方未育的;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儿,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严重影响婚配的;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残疾兄弟或者姐妹的;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妹,且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严重影响婚配的;五、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且其他姐妹无违法生育的);六、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夫妻,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且经司法公证)。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