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苏留置"第一案":全方位监督,调查权关进制度笼子

06.04.2018  03:59
  4月3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处原出纳会计顾超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的宣判,标志着我省留置“第一案”顺利办结。昨日,无锡市纪委监委介绍该案办理详情,以及呈现出来的示范借鉴意义。

  时间回到1月31日,当大家争相抬头观赏超级蓝月全食时,无锡市纪委监委办案点讯问室灯火通明,调查人员正埋头调查案件。

  “手机一个,车钥匙一把,挂件一副……

  “挂件是什么颜色的?

  “蓝色的!

  “标注一下!

  在案件监督管理室人员现场监督下,案件调查组成员在顾超随身物品保管登记清单“挂件”字样后,加写了“蓝色”。

  “经江苏省监察委员会批准,无锡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你采取留置措施……”两名案件调查组人员在庄严的国徽下,对顾超宣布实施留置措施。

  “咔、咔、咔……”,摄影、录像人员在宣布留置措施现场,全程录音录像,不让一个环节“留白”。

  案件调查组人员随后通知顾超家人和所在单位。临近子夜,无锡市纪委监委向社会发布顾超被留置的消息。

  “我们既主动公开监察信息、接受外部监督,又始终抓住内部监督不放。”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唤春介绍,“案件监督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从制度机制上对调查权进行全过程监督,把调查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留置前,无锡市纪委监委统一规范涉案调查文书,制定涵盖安全办案须知、驻点办案流程、案件调查安全规定等6方面34条的《安全办案规章制度汇编》,从制度上对案件调查等工作进行监督约束。

  留置中,无锡市强化过程监管,规定案件调查部门负责讯问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看护工作;强化实时监督,对讯问、搜查等调查措施,实施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强化文书出具审核,对相关调查措施的必要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该案使用12项调查措施,每一项都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委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在办案过程中,案件监督管理、案件调查、案件审理等部门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立案、解除留置等关键节点,各部门会商排查风险点,找准着力点,确保调查权在有效监督中高质高效行使。

  “每项调查措施适用、每个违法行为的定性,都慎之又慎!”该案主办人、无锡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负责人陶黎清坦言,在办案质量主办人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倒逼下,“很有压力”。

  在审理环节,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对证据体系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组提供的适用相关措施的程序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证据合法性;对证据的采集目的和方法提出建议,并复核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与案件调查组沟通提醒。审理期间,先后完成5次阅卷笔录,提出相关建议30余条。”该案审理工作主办人周懿表示。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无锡市级和区级层面陆续办理留置案件,顾超案全过程监督调查权的相关制度及做法,具有很强的示范指导意义。

  交汇点记者 黄伟 通讯员 徐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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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