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抓百余只青蛙被起诉 居然喊冤,认为莫名其妙

30.07.2015  14:19

  中国江苏网7月30日讯 (通讯员孙晓娟 记者张斌)常州市民薛某在田间抓了百余只青蛙而被起诉,他感到莫名其妙!他认为,捕捉青蛙、癞蛤蟆、麻雀等都是见怪不怪的事儿,怎么就涉嫌违法犯罪了?实际上,这些常见的动物亦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随意捕杀。

  据悉,今年6月16日晚,薛某在新北区某村附近的田地及河边,拿着手电筒引出青蛙后抄网捕捉,忙活了五六个小时,收获不菲。随后,他拧着装有青蛙的袋子去售卖,但却被抓。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二者均属于“三有”保护动物。

  据了解,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发布的《“三有”保护动物名录》中规定,包括黑斑蛙、金线蛙、蟾蜍在内的共计1700多种野生动物被列入“三有”保护动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犯罪嫌疑人薛某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方法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数量达20只以上,已达“情节严重”标准,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2015年7月16日,薛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

  实际上,近年来因违法捕杀“三有”保护动物被判刑的案例,时有发生。如2012年浙江嘉兴3人因采用竹竿捕获203只黑斑蛙、金线蛙而被判刑;2013年河南新密一男子捕捉麻雀300余只被判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仅捕杀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样也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捕捉常见的野生动物被判刑后,这些人常感到有点“冤”:“过去抓很多青蛙,蟾蜍、麻雀等,根本没人管,现在怎么突然就构成犯罪了呢?我们都不知道啊!”这便说明我们目前的相关法律宣传、教育和执法都不给力。检察官建议首先应强调动物保护的普遍意义,强化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其次应做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普及,让人们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不知自身行为的违法性。最后,执法机关应给力执法。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