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推行电梯责任保险 伤者最高可获赔80万元

31.12.2015  21:05

  中国江苏网12月31日讯 电梯也应该买份保险,出事故后,不但伤者能获得赔付,电梯维保单位、物业公司的风险也降低很多。昨天下午,市质监局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在连云港市报业传媒集团演播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连云港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实施办法》。据介绍,一部电梯的年基本保费不足百元,旦发生事故后责任险部分每次累计可获赔偿限额500万元,其中每人可获赔偿限额80万元。目前,我市已有7000余台电梯上了保险。质监部门的目标是,2016年年底,电梯责任保险将基本覆盖本市在用在册电梯,其中居民住宅电梯投保率不低于80%。

  基数大、增长快、老龄化

  催生“电梯保险”

  据市质监部门最新一次摸底调查显示,近年来,我市电梯每年保持20%左右的增速,保有量超过9000台。其中,使用10年以上的老旧住宅电梯逾1000台,安置房电梯逾1500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有1100余台,全市电梯呈现基数大、增长快、老龄化的特点,安全风险日益加大。

  电梯事故伤害发生后,对受害方的善后,一般采取事故单位垫付、责任各方分担、政府财政兜底的方式。而电梯事故中的责任方一般为维保单位和物业公司,该责任方普遍规模小、赔付能力弱,往往事故发生后,善后工作困难,容易导致社会矛盾。

  如果给电梯买份保险,发生事故后,不但伤者能获得赔付,维保单位、物业公司的风险也能降低很多。于是,由市质监局牵头起草《连云港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应运而生。目前,该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并正式印发施行。

  记者了解到,发布会前,我市已有1400余台电梯投保了电梯责任险,发布会结束后,又有26家电梯维保单位就5000余台电梯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谁来给大家乘坐的电梯买保险?

  谁受益谁投保

  那么,谁给大家乘坐的电梯买保险呢?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还是乘坐人?据市质监局特设处处长张大群介绍,按照“谁投保、谁受益”的原则,投保主体应当是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机构、电梯制造厂家等电梯安全相关方。

  再具体点,对在用电梯,由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电梯检验机构按一定比例共同投保,其中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2:3:5,非住宅电梯投保保费比例为5:4:1,别墅电梯由产权人单独全额投保,每年投保一次。此外,对新安装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投保自监检合格后1年期的电梯责任保险。

  为便于投保和统一管理,电梯维保单位应承担的保费部分,由其在办理投保时缴纳;电梯使用单位应承担的保费部分,从电梯运行维护费中列支,在签订电梯维保合同时,委托电梯维保单位代其缴纳。电梯检验机构应缴纳保费作为政府专项补贴,由负责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投保量向省质监部门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由省质监部门统一划拨。据悉,政府专项补贴只针对全省公开招标的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电梯责任保险,对其他保险公司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工作的,政府不予补贴。

  发布会上,记者还了解到,电梯保险分为电梯责任保险和附加雇主责任保险。其中电梯责任保险是针对事故中第三方,如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予以赔偿;而附加雇主责任保险则是针对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如电梯维保人员等在业务工作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死亡予以赔偿。

  一部电梯年基础保费不超百元保障却不少

  寥寥保费却有大保障。据记者了解,每部电梯年保费基础价格不超百元。如垂直升降电梯每台93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每台95元,新安装电梯每台98元。当然,每台电梯根据其使用年限不同,基础保费不同。其计算公式为:每台电梯年保费基础价格×使用年数系数×维保单位星级系数×出险系数,最终保费不低于对应投保电梯保费基础价格的80%。

  保费不高,可投保电梯一旦发生事故,获得的保障却不少。如第三者赔偿部分,每次累计事故赔偿限额高达5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80万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万元;雇主责任险部分则是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48万元,雇员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0元。

  除了第三方赔偿,投保电梯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经有关部门认定属非投保责任时,实施无责救助。每台电梯每次事故无责救助额度限额为10万元,其中每人不超过3万元。

  电梯责任保险最大亮点是“补偿在先”

  “补偿在先”是电梯责任保险的最大亮点,也是其在赔付流程上有别于其他普通保险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孙正明介绍,为了最大程度控制和减小事故的损失,保证伤者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更好的救助,电梯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认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对可以确定的损失预赔50%用于事故处理和人员救治。

  此外,康复后伤者凭借费用票据、伤残鉴定报告等资料向责任单位提出索赔申请,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赔付并签署相应的赔付协议和手续,然后责任单位将赔偿协议及相关票据资料递交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材料进行理算,如果责任单位对于理算结果无异议,保险公司将相应的赔款划付至责任单位指定账户后,就算结案了。

  “电梯保险制度”不等于保电梯安全

  实行电梯责任保险制度,无疑是利好之举。尤其在“电梯惊魂”频发的当下,该制度对于分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受害者的权益,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然而,保险并不是在保安全,而是在保赔偿。换句话说,电梯上保险,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电梯运行的安全问题。

  当前广大市民最需要的,当然是解决电梯的安全问题。这从《连云港市推进电梯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十二字方针就不难看出。因此,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测单位等电梯安全责任方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在电梯上了责任保险后,就对电梯运行安全产生懈怠。

  恰恰相反,职能部门还要对生产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电梯厂家,不严格落实安全规定和电梯维保标准的单位,为了节省支出、想方设法逃避检测的物业公司,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严厉惩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等电梯安全责任方也应增强工作责任心,时刻绷紧电梯安全这根弦,真正提高电梯的安全性,以减少“电梯惊魂”事故的发生。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