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系统正式启用电子信息平台选择确定鉴定机构

06.03.2015  21:34
       

 

 

  5月26日上午,江苏高院组织召开“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现场会。受邀参加的中央驻宁及省市媒体记者及部分鉴定机构代表现场观摩了南京鼓楼法院审理的某案件选择确定文书类鉴定机构过程,并通过实时视频观看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选择确定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江阴市人民法院旧机动车评估机构的经过。从今天起,“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正式启用。

  现场会上,江苏高院技术处负责人介绍了全省法院统一启用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工作基本情况:

   电子信息平台建立情况

  今年4月8日,江苏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并于4月9日至4月28日接受各类鉴定机构集中报名。通过报名、核对、公示等程序,已列入平台内的机构为1309家(涉及60个专业领域的1620个鉴定项目)。根据《意见》第五条“对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随时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列入”的规定,该院于5月19日再次公示了4月28日以来经初步核对拟列入电子信息平台的19家机构名单。

   加强对电子信息平台的管理

  建立健全动态监管机制。通过对法院委托鉴定案件的个案监督管理,建立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及鉴定机构信息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机构信息,保证平台内鉴定机构的信息为最新状态,方便审判执行工作,方便当事人查询。

  建立失信鉴定机构退出机制。根据鉴定机构在进入电子信息平台时承诺事项,加强对平台内鉴定机构的使用管理,建立失信鉴定机构退出机制,对机构的失信行为,一经查实,一律退出平台。

  强化电子信息平台功能。不断扩展电子信息平台鉴定机构的专业范围,努力让更多的鉴定机构进入电子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科技信息技术,切实增强电子信息平台的使用功能。

   规范电子信息平台的使用

  规范选择确定机构。江苏高院制定了《使用电子信息平台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规则和操作流程》,要求选择确定鉴定机构以庭审方式在摇号室内进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对鉴定机构或随机选择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准许;协商不一致的,在电子信息平台内本地相应类别的全部机构中随机确定。本地同类鉴定机构数量少于3家时,应就近从本省省辖市或邻近外省列入电子信息平台内的同类机构中补足至3家或以上,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向省法院备案。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全省各级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设置委托鉴定机构的条件和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鉴定机构,一律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者随机选择的方式进行确定。

  规范委托鉴定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随机选择鉴定机构的操作流程,实现选择鉴定机构程序和过程的全面公开,确保委托鉴定工作公正廉洁,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权利。加强对委托鉴定工作督促监管,细化鉴定机构从事鉴定业务的程序,明确鉴定时限要求,合理规范鉴定机构收费标准,确保委托鉴定工作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确保群众和当事人查询。为满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查询鉴定机构基本情况,电子信息平台设置了便于当事人搜索查询的功能。当事人可以在选择鉴定机构前,直接登录江苏法院网进行查询,并可以按照鉴定类别、所在地区、资质等级、执业范围等选项进行检索,供当事人选择、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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