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被撞受惊吓 出手伤人被判赔偿三万多元

04.05.2016  23:15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曹某驾驶的电动车与赵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碰撞,赵某负事故全责,可是受惊的曹某冲动之下挥拳打伤对方。近日,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样纠纷案,曹某最终不得不赔付赵某各项损失3万多元。

  2014年9月19日傍晚,曹某像往常一样在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行驶至锡城某家居城一侧的慢车道时,与赵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受到惊吓的曹某很气愤,用力拍打面包车的车窗,要与赵某理论。赵某刚摇下车窗,曹某一拳打过去,赵某的鼻子瞬间被打出血,家居城的保安赶来把他们劝开。随后,双方报警。在等待警察处理的过程中,赵某打电话给朋友陈某,二人平日关系要好,陈某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和赵某一起动手打曹某,被围观的群众拉开。等到警察到现场时,赵某发现自己的右手动弹不了,立即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手掌骨折移位。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是第一时间报警解决,而是动手打赵某致其鼻子出血,矛盾激化。赵某受伤后,动手回击。双方均有过错。法院确认对于赵某的损害,由曹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需自行承担剩余损失。经法院核算,赵某的损失共计为50690元,因曹某已经支付了5000元,滨湖法院判定曹某赔付赵某损失共计30483元。

  通讯员吕曼 周小舟

  记者刘梦雪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