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一商贩擅用“阳澄湖”商标 销售冒牌大闸蟹判赔百万

23.04.2015  22:16

  新华报业网讯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侵犯知名商标权案,法院认定被告南京乌巾荡水产品销售部业主熊金斌未经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等三原告许可,擅自使用“阳澄湖”牌注册商标,并假借原告公司名称销售冒牌“阳澄湖”大闸蟹,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庭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阳澄湖”注册商标属原告苏州相城区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拥有,该商标的许可使用人仅为苏州阳澄湖现代农业产业园特种水产养殖公司、苏州阳澄湖大闸蟹营销公司。2014年10月,原告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接到消费者举报,该公司随后开展调查取证,并查明南京凤凰西街上的乌巾荡水产品销售部冒用“阳澄湖”牌商标,并假借本公司名义,使用类似的包装箱和仿制的防伪标识销售冒牌大闸蟹,该个体销售部业主为熊金斌。调查还发现,熊金斌除在实体店销售冒牌“阳澄湖”大闸蟹外,还在网上公开销售冒牌产品。

  2015年1月下旬,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及二家被授权使用“阳澄湖”牌商标的公司,一并将熊金斌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没收并销毁被告持有的侵权产品、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及支付诉讼合理费用4.34万元。

  在今天上午的公开庭审中,被告熊金斌并不否认对原告的侵权事实,但辩称侵权系事出有因,即前几年其店铺曾加盟原告阳澄湖大闸蟹集团公司,并获得授权销售“阳澄湖”牌大闸蟹,后因原告加盟费涨价,双方未谈妥继续合作事项,故被告由此疏忽并继续使用“阳澄湖”商标,并以原告公司的名义继续对外销售大闸蟹。被告还称,市场上使用“阳澄湖”牌商标销售非正宗大闸蟹的商贩比比皆是,故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原告的实质侵害,被告同时认为原告主张100万的天价索赔,缺少事实依据。

  法院在当天的审理中,经过组织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最终认定被告熊金斌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其冒用原告公司的名义销售冒牌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综合考量“阳澄湖”牌商标的品牌价值、被告侵权的时间跨度、经营情况等,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阳澄湖”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熊金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的30日内,在省级平面媒体刊登启事,以消除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被告熊金斌一次性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费用100万元。

  通讯员    李自庆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顾敏

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