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法生育子女奖励假拟延长50日

28.09.2016  14:39

  省卫计委主任段宇飞昨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的说明,透露公众期待已久的关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形的生育法规。他表示,由于今年实施的新《条例》未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作相应调整,引起了所涉群众的质疑。按计划,该修正案草案将于9月29日进行表决。

  再婚夫妻

  数种情形可再生育

  修正案草案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三项“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进行细化和明确,并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合法生育子女

  奖励假拟延长50天

  段宇飞说,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结合我省实际并参考外省规定,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三十日延长至八十日。这意味着,修正案草案若获得表决通过,广东省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此外,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修正案草案规定,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明确农村居民

  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

  另外,修正案草案中还调整了再生育审批机构,根据国家卫计委的建议,将再生育的审批机构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规范对再生育行为的管理。

  修正案草案也明确了对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将对农村居民的征收基数明确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记者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