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职工生育保险新政实施 男职工也能享受生育津贴

02.05.2015  16:47

  中国江苏网5月2日讯 今天起,苏州将施行职工生育保险新政。这个新政将给即将生产及准备生产的女职工带来哪些福音?“准爸爸们”是不是也能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一下子成了千千万万家庭关注的热点话题。根据新政,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5%,并实施动态调整。记者证实,凡5月1日以后生育,且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将增加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

   统一计发基数体现待遇的公平性   

  苏州市社保中心工伤生育保险科副科长扈秦告诉记者,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其中,生育津贴是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

  按照新办法,生育津贴以职工产假或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12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扈秦表示,统一计发基数标准,体现了同一单位内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公平性;而从原先的按月计发,到现在的按天计发,则体现了社保待遇发放的精细化。

   晚育女职工增加30天生育津贴

  苏州市人社局医保处邵力之介绍,根据新政,晚育的女职工将增加30天生育津贴、生育的女职工将增加8天生育津贴。同时,符合晚育标准的男职工增加10天护理假生育津贴等。

  邵力之说,按规定,顺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规定晚育标准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同时,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据了解,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本市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此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相关补贴由社保卡“支付到人”

  扈秦告诉记者,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原先是生育后6个月内,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按新办法,凡5月1日以后生育的,两项补贴通过社保卡金融功能直接支付给参保人员。

  据了解,职工妊娠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开具证明,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流动人口同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经户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街道(镇)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职工持本人社保卡、生育保险或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到自主选择的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生育和计划生育,所产生的符合生育保险结付规定和医保用药范围与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付。

  需注意的是,女职工异地生育,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发生的生育及流产费用,由其现金结付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按同类医院定额标准予以结付,其中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