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祠一农妇大闹工地还咬伤民警,获刑六个月

06.08.2015  11:30

 

殷某本是靖江生祠镇的一庄稼人,然而,在她人生过半之际,却因处理遇到问题“简单粗暴”,大闹施工工地并接连抓伤、咬伤民警,被传唤至派出所后又掀翻派出所食堂饭桌等,上演“全武行”。最终,殷某被市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大闹工地连续袭警

 

不久前,我市某泵业公司为新建厂房往工地运输建筑材料,50岁的农妇殷某前去阻止施工。殷某先来到泵业公司正门,被门卫阻止进入,随后她转到了公司的后门口,用榔头和钢筋撬开门锁,进入施工现场。她以自家土地被占用等为由,阻碍工地施工,遭到泵业公司员工制止,双方发生争执。

 

市公安局生祠派出所民警沈某、辅警刘某赶至现场处警,殷某不听劝阻,继续躺在地上阻止施工。在民警要求将她带离现场时,殷某拒绝离开现场,并使用暴力将民警沈某手背抓伤,在场的泵业公司员工刘某见状,将自己的手套递给民警沈某,殷某当即就打了泵业公司员工刘某一记耳光,并咬伤辅警刘某左手无名指。

 

民警传唤被告人殷某至生祠派出所的过程中,被告人殷某一直拒不配合,并不停地敲打警车。

 

到派出所仍暴力伤人

 

殷某被带到派出所后,依然没有停歇。一开始,殷某打算擅自离开派出所,并想摔民警沈某办公室内的打印机,被民警及辅警制止。后来,殷某来到派出所食堂,将食堂内的饭桌掀翻。被民警控制后,殷某又以被民警殴打为由抓住了民警沈某的衣领,咬伤民警沈某右手中指,并抓伤另一名辅警的胸部、扯坏该辅警的衣裤。

 

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门诊病历、照片证实,民警沈某右手背有2处划痕,分别长0.6cm、0.5cm,右手无名指见一长3.5cm划痕,右手中指见一长2.5cm咬痕,皮肤破损出血,沈某右手中指损伤构成轻微伤。

 

简单粗暴换来半年刑罚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殷某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殷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殷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殷某因土地问题而引发纠纷,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殷某没有采取合法、合理的手段,而是采用过激、冲动的行为,无视法律,妨害派出所民警执行公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