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业原料生产“毒豆腐”作坊主被沭阳检方公诉获刑

28.09.2015  10:47

    为增加豆腐的凝固速度,竟用工业氯化镁作为添加剂,并将制成的“毒豆腐”向周边农贸市场进行批发零售。经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9月23日,被告人唐某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宣告禁止其在一年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 

  唐某今年53岁,个体经营户。2013年10月,唐某在未经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已家中生产加工豆腐并以予以销售。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唐某为降低成本在生产、加工豆腐过程中,为使豆腐凝固快,多次非法使用工业氯化镁20余公斤作为添加剂溶解后放入豆汁中,后将制成的豆腐向周边农贸市场进行批发零售,并非法获利5000余元。5月25日,沭阳县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唐某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依法适用禁止令。 

  今年1月23日,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唐某家例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唐某添加工业氯化镁到豆汁中作为凝固剂,后查扣疑似“毒豆腐”50余斤。经检测,现场从唐某作坊处查扣的豆腐中均检验出镁为141.6mg/100g。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案发后,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同时沭阳县法院采纳检方意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点评:禁止令指由法官签发的令状,主要是禁止被告人为一定的行为。本案中,唐某在判决后一年肉将被禁止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及相关活动,如若发现其违反该禁止令,法院将有可能撤销此前对其做出的缓刑判决。之后,法院还将联合社区矫正部门及当地居委会对其进行共同监督、约束。(王义 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