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获500万赔偿 彰显内地司法打击抄袭风立场

28.01.2016  10:51

王菲 摄

        2016年1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琼瑶诉于正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向原告琼瑶发放500万元赔偿金。三中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杜长辉、一审承办法官冯刚,琼瑶家人何某以及琼瑶代理律师参加了发还活动。

        在一审承办法官冯刚代表法院将500万元赔偿金交付给琼瑶的代理人后。琼瑶家人何某代表琼瑶表达了对合议庭法官及三中院的感谢之情,并表示本案的判决结果彰显了内地司法打击抄袭、剽窃行为的坚定立场,为华语原创事业繁荣发展树立了坚强后盾,她相信内地对原创的保护会越来越好。

        杜长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该案作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代表性案件,在案件判决论述中解答了此类案件的一系列疑难及重点问题,为未来同类型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指导性案例样本,具有标志性先例的示范作用。该案不仅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原创精神的保护,法院将继续秉承法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案件回顾:2014年5月27日,琼瑶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于正及电视剧《宫锁连城》四家制作公司侵犯其著作权。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于正公开赔礼道歉,电视剧《宫锁连城》禁播,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人民币500万元。此后,被告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审理过程共历时19个月,受到了海峡两岸社会各界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判决结果对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树立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成为海峡两岸文创领域知识产权维护的里程碑。  (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