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要擦亮眼 咨询公司老板搞私募理财被判刑

30.09.2015  11:48

  因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私自与客户签订理财协议,募集基金80万余元进行管理并用于非法经营证券从中牟利,无锡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成了被告。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中,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理财小有名气竟自设私募基金

  2001年,朱某注册了一家公司,主要经营投资信息及财经信息咨询等业务。随着朱某的打拼,朱某很快在圈内小有名气,找他代理炒股的人越来越多。由于业务量增多,2006年朱某决定自己设立私募基金,以一万元为单位出售基金份额,主要是把一些资金量小的客户集合在一起,通过一个账户进行操作。消息发布后就有客户前来咨询,朱某称,其会和客户签订理财合同书,有效期为一年,盈利后就分红,风险自担。

  客户拿不回本金选择报警东窗事发

  凭借在圈内的口碑,陆续有客户和朱某签约。刚开始,按照合同的约定,朱某的客户都能定期拿到分红。2010年,朱某因经营遇到问题,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朱某的一部分客户在拿不回本金的情况下选择报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公司基金,募集资金80万余元。同时,将上述募集的基金用于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并从投资获利中分成。法院认为,朱某注册的公司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朱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委托理财应慎重否则资金打水漂

  近年来,人们对委托理财需求与日俱增。但由于理财知识欠缺,精力有限,不少人都选择委托给自己信赖的机构或者亲朋好友代为理财,以期获得收益,但这样的方式也存在不少风险。

  该案承办法官严海燕分析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如果投资者不慎与所谓的无资质的“投资公司”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投入的资金可能打水漂。严海燕提醒,为此,投资人应谨慎选择受托人的经营资质,核实资金用途,仔细把握合同条款。

  通讯员夏倩本报记者张建波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