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全省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6家单位被通报

29.12.2017  16:54

  交汇点讯交汇点记者刚刚从省环保厅获悉,1-11月,全省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13839件(同比上升51%),处罚金额8.86亿元(同比上升38%)。运用新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362件(同比上升36%),其中按日计罚101件,查封扣押1541件,限产停产1083件,移送行政拘留303件,涉嫌污染犯罪移送334件。与公安部门合力侦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58件、抓获犯罪嫌疑人844人(同比分别上升100%、69%)。

  为震慑环境违法行为,扩大环境执法警示效应,根据“263”专项行动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水平和省纪委推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意见有关要求,省环保厅已于7月份公布了第一批25起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26起案件,接受社会监督。

  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5月17日,南京市六合区环保局对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川)现场检查,对二期项目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141mg/L(超标0.8倍)。5月19日,六合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胜科水务立即改正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5月21日,六合区环保局复查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90mg/L(超标0.1倍)。7月12日,六合区环保局下达处罚决定,对胜科水务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96.9万元。11月20日,六合区环保局对胜科水务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下达按日计罚决定,共处罚款193.8万元。

  二、南京市“张元”非法制砖原料堆场违法案件

  2017年9月8日,南京市江宁区环保局对个人经营的制砖原料堆场(实际经营人:张元)现场检查,发现该堆场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成运行,同时存在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原料堆场未封闭、部分物料露天堆放等违法行为。11月2日,江宁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堆场经营人张元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96万元。

  三、无锡永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5月5日,惠山区环保局对无锡永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峰)现场检查,对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氨氮5.14mg/L、总氮19.1mg/L、总磷7.62mg/L、总镍0.35mg/L(分别超标0.03倍、0.3倍、14.2倍、2.5倍)。5月17日,惠山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永达公司立即改正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5月25日,惠山区环保局下达处罚决定,对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11.81万元。6月1日,惠山区环保局复查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总氮57.2mg/L、总磷0.67mg/L、总镍0.21mg/L(分别超标2.8倍、0.3倍、1.1倍)。6月22日,惠山区环保局对永达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下达按日计罚决定,共处罚款177.15万元。

  四、冠德光电材料(无锡)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7月25日,无锡市、新吴区安监环保局对冠德光电材料(无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丙涛)现场检查,经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水处理设施排放口pH1.47、总氮471mg/L(超标5.7倍)、氟化物797mg/L(超标38.9倍),污水总排口pH2.35、总氮212mg/L(超标2.0倍)、氟化物241mg/L(超标11.1倍)。7月31日,新吴区安监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冠德光电立即改正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8月16日,新吴区安监环保局对冠德光电飞检时发现,该公司污水总排口正在向市政管网污水井排放废水,经监测总氮85.6mg/L(超标0.2倍)、氟化物46.1mg/L(超标1.3倍)。10月30日,新吴区安监环保局对冠德光电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下达按日计罚决定,共处罚款132.15万元。

  五、徐州华裕煤气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8月10日,徐州市环保局对徐州华裕煤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仰顺)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焦炉正在运行,但配套的烟气脱硝设施停运,配套的氮氧化物在线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11月10日,徐州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华裕煤气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4万元。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8月10日,徐州市环保局对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道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但焦炉废气脱硝、脱硫、除尘设施停运,焦炉废气直接排放,擅自拆除鼓冷、脱胺等工段挥发性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直接排放。11月10日,徐州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强盛煤气立即改正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1万元。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常州市武进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1月13日,武进区环保局对常州市武进盛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禁燃区范围内,正在使用燃煤的导热油炉和蒸汽锅炉。1月14日,武进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盛源纺织立即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2月13日,武进区环保局现场复查时,盛源纺织仍未改正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3月28日,武进区环保局下达按日计罚决定,对盛源纺织拒不停用高污染燃料的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300万元。

  八、溧阳市兴澄建材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10月10日,溧阳市环保局对溧阳市兴澄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东)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石灰窑项目正在生产,但配套脱硫循环设施停运。10月15日,溧阳市环保局下达查封决定,依法对兴澄建材主要生产设备查封30日。11月15日,溧阳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兴澄建材改正废气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九、昆山市千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3月8日,昆山市环保局对昆山市千灯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建方)现场检查,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COD78mg/L、氨氮8.7mg/L(分别超标0.6、0.7倍)。3月16日,昆山市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5月12日,昆山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处罚款73.16万元。

  十、强龙电信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4月21日,太仓市环保局对强龙电信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梁)现场检查,经采样监测,强龙公司5#氰化物排气筒排放氰化氢均值为17.9mg/m3(超标34.8倍)。8月7日,太仓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强龙公司立即改正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十一、南通安佳纺织涂层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7月21日,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对南通安佳纺织涂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燕燕)现场检查,该公司纺织面料加工项目擅自建成投运,导热油炉正在运行,但配套的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9月26日,港闸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30万元。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二、南通综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4月26日、5月15日,南通市开发区环保局对南通综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锡平)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违法排污、废气治理设施(酸雾喷淋吸收装置)不正常运行、通过厂区雨水管网排放超标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5月27日,南通市开发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综艺金属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共处罚款28万元。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3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环保局对江苏德邦兴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祥海)现场检查,对该公司污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 9.15、氨氮519mg/L(超标9.4倍)。3月23日,海州区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立即停止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4月7日,海州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德邦兴华处罚款72.9万元。

  十四、江苏金茂源化工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9月6日,赣榆区环保局对江苏金茂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超)现场检查,对该公司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pH 2.74、悬浮物240mg/L(超标1.7倍),同时还存在污泥堆场无“三防”措施等环境问题。9月9日,赣榆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环境违法行为。9月27日,赣榆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废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46万元。

  十五、涟水振奔制衣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6月26日,涟水县环保局对涟水振奔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槙本泰嗣)现场检查,对该公司锅炉废气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2890mg/m3(超标8.6倍)、颗粒物522mg/m3(超标9.4倍)。8月8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振奔制衣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8月11日,涟水县环保局复查时,振奔制衣锅炉废气中二氧化硫2543mg/m3(超标7.5倍)、颗粒物184mg/m3(超标2.7倍)。9月22日,涟水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振奔制衣锅炉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共处罚款30万元。

  十六、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7月12日,淮安市环保局对江苏博泰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5-乙基吡啶-2,3-二甲酸车间正常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装置引风机和循环泵均处于关闭状态,溶剂回收车间第一级碱吸收装置和第二级水吸收装置中吸收液呈酸性。8月8日,淮安市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博泰药业立即停止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8月28日,淮安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博泰药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十七、盐城汇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10月20日,盐城市环保局对盐城汇星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权)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大米加工项目擅自建成投运、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运等违法行为。10月27日,盐城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大米加工项目的生产并恢复原状,并处罚款60万元。

  十八、滨海锦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8月26日,盐城市环保局对滨海锦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燃煤锅炉正在运行,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未运行,且将产生的废水排入无防渗漏措施坑塘。监测结果显示,锅炉废气中SO2浓度为411mg/m3(超标0.03倍);废水中COD 819mg/L、氨氮98.7 mg/L、悬浮物212mg/L(分别超标7.2倍、5.6倍、2.0倍)。8月30日,盐城市环保局下达查封决定,依法对锦昌公司燃煤锅炉配电柜、粉碎工段打浆机配电柜实施查封。10月30日,盐城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锦昌公司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万元。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九、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7月26日,仪征市环保局对扬州东星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焕地)现场检查,对锅炉废气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颗粒物浓度为410.3mg/m3,氮氧化物694mg/m3(分别超标4.1倍、0.7倍)。8月2日,仪征市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11月7日,仪征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东星橡胶废气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35万元。

  二十、扬州金绒毛纺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4月19日,邗江区环保局对扬州金绒毛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文祥)现场检查,对废水接管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 304mg/L (超标0.5倍)。5月17日,邗江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金绒毛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5月26日,邗江区环保局复查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 230mg/L (超标0.2倍)。6月19日,邗江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金绒毛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7月9日,邗江区环保局复查采样监测,结果显示COD219 mg/L (超标0.1倍)。7月14日,邗江区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金绒毛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8月15日,邗江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金绒毛纺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处罚款4.65万元。10月17日,邗江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金绒毛纺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两次合计28天),共处罚款130.27万元。

  二十一、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9月12日,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对江苏华元焦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晖)现场检查,对该公司焦炉废气排口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199mg/m3(超标3.0倍)。11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华元焦化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二十二、镇江市“许国民”非法塑料粒子作坊违法案件

  2017年4月19日,扬中市环保局对一非法塑料粒子作坊(实际经营人:许国民)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潜水泵和软管排放至厂区西侧江堤外江滩。5月12日,扬中市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其立即拆除软管,停止以私设暗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6月23日,扬中市环保局下达查封决定,对该塑料粒子作坊依法予以查封。7月12日,扬中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许国民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8万元。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三、昌兴废旧金属回收站违法案件

  2017年4月1日,泰兴市环保局对昌兴废旧金属回收站(投资人:王爱国)现场检查,发现该回收站私设水泵和软管,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外环境,经监测,废水pH10.54、COD 36300mg/L(超标362倍)、石油类285mg/L(超标56倍)、动植物油62.0mg/L(超标5.2倍),该回收站还存在废旧金属回收清洗加工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成投产等违法行为。4月2日,泰兴市环保局下达查封扣押决定,对该回收站主要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6月15日,泰兴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回收站停止废旧金属回收清洗加工项目生产,并处罚款14.73万元。该回收站私设暗管排放废水的违法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四、泰兴梅兰新材料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5月24日,泰兴市环保局对泰兴梅兰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厚琴)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废水收集罐与废水处理设施排放池间擅自设置三通阀门,涉嫌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同时还存在四氟乙烯和六氟丙烯项目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擅自投产、危险废物未申报及“三防”措施不到位等违法行为。9月19日,泰兴市环保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梅兰新材料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的违法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五、红柳纺织科技沭阳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4月27日,宿迁市环保局对红柳纺织科技沭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磊)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高档印染家纺面料及床品项目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厂房、仓库已建成,正在安装生产设备及建设污水处理站。6月5日,宿迁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红柳纺织高档印染家纺面料及床品项目停止建设,并处罚款58.2万元。

  二十六、江苏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案件

  2017年2月23日,沭阳县环保局对江苏浩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振林)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电镀项目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建设配套废气处理装置、污水预处理设施长期停运等环境违法行为。2月27日,沭阳县环保局下达查封扣押决定,对该公司3个配电箱进行查封。4月24日,沭阳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浩瀚电子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150万元。

  交汇点记者 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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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