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新闻发布会

06.03.2015  21:33
       

 

 

  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宪法日。江苏省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背景、目的、职责范围以及下一步工作。这是省高院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环境资源司法新期待,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所做出的重要举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省高院行政庭庭长朱建新、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建功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现场回答了媒体记者的提问。

 

 

   新闻发布稿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于2014年10月16日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成立。这是省法院党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前不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人选任命,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已经选配到位,各项筹备工作已经就绪,今天正式组建。今天下午,我们还将公开开庭审理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与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上诉案,这是本庭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省法院许前飞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欢迎各位新闻界朋友旁听。

  一、组建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背景与目的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造成的环境破坏现象日益成为社会瞩目、公众关切的社会问题。而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现状仍存在不能迅速妥当回应公众呼声与需求的诸多薄弱环节。环境司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问题就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二十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进入司法审判领域的环境案件数量极少,即便如此,由于法院地域管辖和内部职能分工等因素,这些案件也被分散在全省各基层法院,分散在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部门,这使得我们难以及时准确把握环境案件审判规律,难以培养锻造出适应环境案件特点的专业法官团队,导致出现工作瓶颈。2013年,全省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所接到的环境信访投诉量高达五万件,而全省法院全年受理的各类一审环境案件仅为85件,出现环境纠纷高位运行、环境诉讼低位徘徊现象的原因固然有多种,但与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专业化程度不足有一定关系。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省法院去年年底决定,从2014年度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将环境刑事案件、环境民事案件和环境行政案件划归同一个审判庭审理的“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并确定31家基层法院集中承担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工作。将近一年的实践证明,“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效果良好,环境资源案件数量出现上升势头。2014年1-10月,全省法院受理一审环境刑事案件65件,超过2004年至2013年十年全部案件的总和;受理一审环境民事案件152件、一审环境行政案件41件,与去年全年相比都增加了两倍。同时还受理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672件。通过“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积累了一定的审判经验。今天环境资源审判庭的组建,既是“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水到渠成的发展结果,也是省法院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护的进一步举措。

  概括起来,在省法院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有三个主要目的:

  第一,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障我省生态文明新体系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以前所未有的高度强调和部署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必须遵循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我省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中人口密度最大、人均环境容量最小、单位国土面积工业污染负荷最高,面临着缓解资源压力、完成减排任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大挑战。独特的省情和发展阶段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近年来,各地不断出现的环境事件,更是一次次推高公众对环境安全的关注度。法院肩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责任,设立专门审判庭以集中司法资源,防范环境风险、化解环境纠纷,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我省生态文明新体系建设的必要手段。

  第二,打破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业务壁垒,掌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与普通案件相比,环境资源案件往往系列性地牵涉法院审判各个领域。一起重大环境侵权事件发生后,既会出现受害人向加害人提起索赔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也会出现因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与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既会出现公安机关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也会出现检察机关追究有关方面渎职乃至贪腐问题的刑事案件。建立专门审判庭,可以在一个审判部门形成对整个环境事件的整体认识,避免出现不同审判部门认识角度不一带来的裁判尺度差异问题。一般的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本身往往就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的无价值行为,而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起因却大多源自必要的经济活动。如何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种利益,确定在发展经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资源之间的平衡点,需要法官对环境标准的掌握上有很强的整体把握能力。环境侵权行为还具有状态上的间接性、反复性、累积性以及损害后果上的潜伏性、滞后性,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等普通案件所不具备的特点,需要法官对环境资源审判规律有着更加专业、更加深刻的把握,设立专门审判部门,有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

  第三,锻造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提升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司法能力。环境资源案件涉及大量的科学问题,对法官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和环境科学知识素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依托长期的、大量的审判实践来逐步养成。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后,原本分散在各个审判部门的环境资源案件全部集中审理,有助于法官依托案件迅速积累审判经验,提升专业化程度。在组建时,我们特地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审判部门挑选有经验的法官,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能取长补短、互相砥砺,发扬整体合力。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需要与当地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诸多部门联动,设立专门审判部门也有助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归口协调。

  二、环境资源审判庭的职责范围

  根据省法院环境资源“三合一”集中审判改革方案,环境资源审判庭主要审理与环境资源保护有关的行政、刑事、民事、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案件包括因污染、破坏环境资源发生行政争议而起诉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包括政府、环保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水利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刑事案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部分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资源有关的部分案件;民事案件包括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纠纷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环境资源的部分物权纠纷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包括环境资源保护机关为制止污染、破坏环境资源作出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今后,我们还会根据立法进程或者其他需要,对职责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三、环境资源审判庭的重点工作

  2015年1月1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开始实施,准确适用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环境保护法,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今后一段时期,我们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打开我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树立正确的环境资源审判司法理念。一是树立保护性司法理念,发挥司法裁判预期性、终局性、强制性特点,尊重和保护环境受害人的诉权,督促全省法院依法及时受理环境保护案件;二是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将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环境恢复责任联系起来,在保障权利、维护秩序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有效恢复;三是树立预防性司法理念,在给予破坏环境资源者应有惩处的同时,创新裁判与执行方法,防止侵权行为的重复发生;四是树立公益性司法理念,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强化环境诉讼定分止争的司法功能,把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作为矛盾化解的前提和基础。

  (二)公正廉洁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我们将通过行政案件审判和业务监督指导工作,以规范性文件和典型案例方式,明确执法标准和尺度,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责;我们将通过创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与执行方式,探索更有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责的有效途径;我们将通过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案件审判工作,明确环境侵权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完善环境案件的司法救助、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机制,使人民群众有能力、有信心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我们将通过刑事案件审判工作,采取严厉的环保刑事司法手段,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省控”指标3倍以上的,纳入刑法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在量刑上,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起刑点为一年,审慎适用缓刑;对判处缓刑的,通过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三)完善环境资源审判配套工作机制。扩大环境资源保护专家库,在全国范围内增加遴选入册专家;梳理环境资源领域专业性鉴定评估机构;构建环境法律保护联动机制,支持各地法院构建起符合环境资源法律保护要求、富有地方特色的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制度,降低环境公益诉讼门槛,适当缓、减、免案件受理费,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诉讼指导,引导各方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收集证据。

  (四)扩大环境资源审判的公众参与度。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透明度,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公开法律文书,公开裁判理由;增进诉讼民主,对拟采取的环境修复和生态修复方案,以一定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加强对公益诉讼的宣传,对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环境污染事件,通过媒体及时报道相关诉讼情况,提升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事业的支持度、参与度。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我们怀着与社会各界一道携手努力、共同推进环境法制建设、建设美好江苏的期许,把今天这样一个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选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之日。环境问题因其所具有的公众性,新闻媒体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引导、对环境事件的报道追踪、对环境执法的支持监督,作用更加重要。我们作为环境法制建设体系的新成员,期待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新闻媒体的支持并真诚欢迎大家的监督。希望大家继续关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共同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相关链接: 江苏法院2014年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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