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审判:为生态江苏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09.02.2017  20:32
       

  从16年间16件到2016年千余件,过去的一年我省环境资源案件呈爆发式增长。在新近出炉的江苏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情况中,有这样一组颇具分量的数据: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1994件,同比增加34.55%。其中一审新收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949件,判处罪犯1512人,同比分别增长48.51%、26.42%。而根据省法院的统计,自1997年刑法将污染环境入罪直到2012年16年间全省以此罪量刑的仅16件,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本没有。

  “我省经济体量大、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省全面小康建设突出短板。如今,江苏各级法院面临环境刑事犯罪制裁领域不断拓展的现实状况,涵盖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污染环境罪以及环境违法职务犯罪等各种类型。”省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庭长刘建功坦言。

  保护有力:

  从严从快审判,用经济手段遏制

  作为唯一入选“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2016年10月10日,由徐州鼓楼法院院长岳彩领担任审判长审理的迄今为止全国最大网络贩卖野生动物案颇具代表性。

  15名被告人利用QQ、微信等网络平台,通过快递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金雕、猕猴、网纹蟒等总计26只,涉及10个省级行政区23个地市。庭审期间,鼓楼法院专门安排专家证人出庭,生动、深刻地解读了野生动物的生态保护意义和法律保护意义,该15名被告人全部当庭认罪,宣判后无一人上诉。

  近年来,我省法院从严从快审判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严厉惩治违法排污、跨境倾倒垃圾、走私固体废物、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植物、破坏耕地、非法捕捞等各类污染环境破坏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泰州姜堰法院一审、泰州中院二审的姜堰检察院诉丰越公司、陆某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22名被告(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苏州姑苏法院审理的姑苏检察院诉王某某等污染环境罪一案,对肆意倾倒填埋垃圾的王某某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5年。

  我省法院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以经济手段遏制环境污染行为。高邮法院一审、扬州中院二审的德司达公司等污染环境罪一案,6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五年,德司达公司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无锡滨湖法院一审、无锡中院二审的无锡滨湖检察院诉无锡双象公司等污染环境罪案,对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仍将工业废渣交给他人处理,导致大量危险废物被倾倒的双象公司判处罚金500万元。

  敢为人先:

  探索公益诉讼,合理平衡利益

  在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当下,仅由政府进行环保监督显然力量不足,加大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依法规范地让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真正走进法院大门,我省在这方面于全国成功树立了公益诉讼办案“样本”。

  去年,全省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5件,数量居全国法院之首。其中20件是由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提起,还有5件由检察机关提起。

  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江苏等部分省市检察机关试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全国首批2件案件分别由我省常州中院、徐州中院受理。

  2016年4月中旬,两案在全国法院率先一审开庭并当庭宣判。常州中院在常州市检察院诉许某某等案中,依法判令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对被污染土壤实施修复、给付环境损失赔偿金150万元至常州市公益基金专用账户。徐州中院一审、江苏高院二审的徐州市检察院诉鸿顺造纸公司案,判令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为确保该类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审理,我省法院在审判程序、庭审方式等方面作了积极探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被最高院誉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泰州1.6亿天价环保诉讼案,由省高院院长许前飞主审在江苏高院审结,徐州、常州市检察院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评为江苏省第三届“十大法治事件”。

  在审理公益诉讼中,我省各级法院注意合理平衡利益,注重司法实际效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努力追求经济新常态下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最佳平衡。

  在镇江市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优立光学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中,镇江中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基础上作出明确固废属性、具有社会引导价值的判决,体现了环境资源审判的预防性司法理念,受到当地政府和眼镜行业企业的高度赞誉。

  不断尝试:

  回应群众关切,创新审判机制

  “近年来,全省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生态环境司法社会效果,在创新判决方式、落实环境修复责任上不断尝试。”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陈迎介绍。

  连云港中院在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诉尹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处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并于2016年4月成功组织实施。

  京口法院在审理非法占用耕地刑事案件中,将刑责轻重与耕地恢复效果结合,促使被告主动采取措施修复毁损耕地;锡山法院在某公司诉某环保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中,对第三方治理中法律关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认定、行政罚款的负担、不同阶段污水处理设施改造费用的承担等问题详细论证,依法判决某环保公司赔偿412万余元,为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新模式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利用专门化审判的集聚优势,整合司法手段、发挥协同效应,是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一直在推进的核心工作。通过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和管辖法院的集中化,我省统一审判理念、规范审理规则、优化审判力量,有效提升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通过配备精兵强将,强化调研培训,打造专家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和审判专家。在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中,江苏法院共14篇文书获奖,其中特等奖2个(共4个),获奖总数、获奖层次均排名第一。

  一份满意的年终答卷,展示了全省法院切实将保护优先作为环境司法的立足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关切的各项努力。通过树立绿色司法理念、创新审判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矛盾,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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