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环保科研课题类)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24.04.2017  21:06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环保科研课题类)(以下简称“课题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环保科研课题类)使用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环保科研课题经费支持的对象有哪些?

  课题经费围绕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重大行动计划,重点支持涉及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研究和应用示范。包括:

  (一)技术研发类课题: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和推广价值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二)应用示范类课题: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示范。

  (三)管理类课题: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开展的重大环境保护发展战略、管理体制机制研究和环境标准制订等。

  课题经费用于技术研发类和应用示范类课题的数额不低于总经费的80%。

  二、环保科研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如何确定?

  课题经费用于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费、外部合作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方面。

  三、环保科研课题是如何申报的?

  根据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重大行动计划,每年年初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课题申报指南。课题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课题申报单位要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违约责任作出书面承诺。

  四、环保科研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如何处理?

  课题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课题经费结余资金在财务验收完成起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课题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需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终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终止课题实施,并收回全部剩余资金法继续实施的,需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终止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终止课题实施,并收回全部剩余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