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让威慑力猛些再猛些

31.01.2015  09:07

  为了蓝天,江苏这几年也是“蛮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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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杭春燕

  新华日报经济新闻部副主任,高级记者,新华报业传媒集团“十佳记者”当选者

  

  嘉宾:

  张新民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主任

  秦亚东省政协委员、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主持人:先请教一下张主任,我们知道,地方性法规一般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是14年来首次提交省人代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是出于什么考虑?

  张新民:一是立法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通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我们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特别是习总书记对江苏的要求具体落实为规范的制度和措施要求。二从重要性来看,当前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已经引起全省人民的广泛关注。将这部法律提交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能够更好地集中智慧,使它成为全社会形成共识、共同遵守、共同推动落实的一部好法规。

  主持人:为了蓝天,江苏也是蛮拼的!秦厅长,我们知道国家层面有大气污染防治法,2003年江苏又出台了大气污染物颗粒物防治办法,您觉得江苏治气还缺法吗?

  秦亚东:大的宏观背景张主任刚说了。我想重点谈下江苏目前的大气污染形势:江苏总体上还处于产业链发展的中低端,煤炭用量占能源消费的总比重接近70%,此外,机动车拥有量全国第三,施工工地有5亿平方米左右。我们大概测算了一下,江苏单位国土面积排放的二氧化硫大概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倍,氮氧化物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1倍。这样严峻的形势,需要制定这样一个条例。

  主持人:秦厅长,我想请您给大家分析一下,目前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其中有哪此亮点?

  秦亚东:亮点很多,我主要谈四点:一、明确了地方政府对当地的空气质量负总责。规定要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的责任制以及考核评价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二、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治理要求。比如针对江苏是用煤大省,提出煤炭使用总量控制,包括新建项目禁止配套自建燃煤电厂等。三、规范了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政府在作出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决策时,要事先听取公众意见;企业要保存一段时间的排放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开。四、进一步强化了执法手段和处罚措施。环保部门有现场查封扣押的权力,可以依法对污染排放的企业进行停电停水停气等。

  主持人:这个条例从进入立法程序走到今天,经历了两年,听说其间一直不乏各种博弈,张主任能不能给我们透露一点背后的故事?

  张新民:条例最初的时候,我们很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的主体责任。但有代表委员不满意,认为还应加强问责。我们在修改时,就把问责条款由原来界定的四个方面处罚行为延伸拓展到了八个方面。再比如,燃煤控制方面,条例提出总量负增长、自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热电站等,这些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征求意见当中,许多地方、不少行业反复多次提出不同意见。但我们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治理是首要任务,所以到目前为止还是坚持的。

  主持人:我还注意到,条例草案规定,机动车限牌要在实施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我想,这基本就意味着在江苏不太可能实施限牌了,因为30天的公告期,该买车的都去抢购了。但环境是有容量的,未来如何解决机动车问题?

  张新民:我们为谁立法?为民立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权利,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我认为,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不但不会影响机动车保有量控制的决策,反而会赢得更多的支持。另外,我们在制度设计中还有其他方法,比如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推广公交优先的战略,推广使用新能源的机动车,提高油品的质量等。

  主持人:我手头有则投诉,是关于企业偷排却无人问津的事。我想问下秦厅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该如何防范?

  秦亚东:坦率讲,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在不同的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杜绝偷排偷放,我们要重点做好几方面事情:政府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部门,应该按照法规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群众投诉没有及时查处的情况,要责令改正,同时要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作为排污单位,应该切实履行污染治理的责任。此外,进一步有序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千万双眼睛监督排污企业,威慑力量是其他任何一种力量不可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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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