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执法,把“狼牙棒”挥起来

03.03.2015  11:49

  环境违法问题督查单昨日下发苏南4市    

  新华观察

  2日,苏南环保督查中心在无锡召开专门会议,向辖区内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等苏南4市环保局下发督查通知书,要求交办、督办30件环境违法问题。这是该中心自2008年成立以来首次批量下发环境违法问题督查通知书。

  近期,省环保厅下设的苏南环保督查中心对苏南4市开展的环保例行督查及专项督查发现,一批企业存在环境违法问题,而当地环保部门对这些问题要么没有发现,要么尚未处理,要么处理不够到位。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首次赋予了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实施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多种执法“狼牙棒”。但两个多月来,有些市至今尚未出现一起利用新“狼牙棒”处理的环境违法案件。

  以按日计罚为例,这是一个被很多环保人呼喊多年、寄予厚望的“新手段”。省环保厅副厅长曾向记者坦言,环保领域长期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根据原来的环保法,对企业环境违法“一事不能二罚”,罚款限额最高仅为十万元。太湖水危机事件后,江苏在太湖保护条例中对此作了大幅提高,将罚款限额一举提高到了50万元。“但即使这样,相对于企业污染造成的损失,很多时候仍然是微不足道的。

  而按照按日计罚,则可以大大提高违法成本。新环保法及环保部相关配套文件明确,“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这个期间,环保部门可以对违法企业实施连续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每天罚1万,30天就可以罚30万。

  可是,为什么环保人员苦苦期盼而来的“权力”,现在却不大胆使用呢?

  记者调查发现,主要原因有三方面:首先,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些不衔接之处。苏州市环保局副局长蒋勐坦言,虽然他们已启动按日计罚程序10例,并已有1家因复查不达标受到了按日计罚的严惩,但执法中也感到一些困惑:“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是启动按日计罚的前提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书有60天的复议期和3个月的诉讼期,也就是说在此期间决定有可能被撤销。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则规定环保部门必须在决定书下达后30天内进行后督查,一旦后督查发现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则要立即启动按日计罚,这就可能造成按日计罚下达后,因决定书被撤销而无法生效的问题。”对此,省环保厅法规处乔继安解释说,新环保法是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很多的配套措施未来都会陆续推出,“现在不能等待,应按照最严要求把能做的先做起来”。

  同时,基层真正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非常少,也缺乏一些有效手段。新环保法规定,查封扣押行为必须是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才能作出,但这样的人员基层配备严重不足。另外,无锡市环保局副局长任栋举例说,新环保法诸多条款的依据是总量指标,但由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未有效实行,对于“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现场执法人员缺乏有效调查取证的手段;再比如,对车辆、船只等实施查封扣押,没有公安、海事等部门的配合难以实现。

  而在省环保厅环境监察局副调研员郑雪军看来,更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地方政府一般充当“踩发展油门”的角色,环保部门“踩刹车”时往往患得患失。但他强调,“新环保法是把双刃剑,它的‘严’一方面针对企业,一方面针对环保人员,如果该严格执法时没有严格,环保人员将被追究失职渎职的责任”。

  “希望大家认清新形势,切实增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紧迫感、责任感。”苏南督查中心主任单体华表示,这一次之所以采用集中下发督查通知书的方式,就是希望督促各地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更好地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信息公开到位。

  督查通知书要求,各地环保局必须“按照附表中的时间和办理要求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关案件查处办理情况于4月1日前函告我中心”。

  记者梳理督查表发现,30件违法问题涉及多种环境违法类型,包括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异常、偷排直排、未通过“三同时”验收、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未安装环保处理设施等,而在交督办要求中则明示了需要采取的“新手段”。

  比如,苏南环保督查中心查明,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锅炉未配套建设脱硝设施,氮氧化物超标排放,要求“对其超标行为实施按日计罚”;江苏沙钢集团锡兴特钢有限公司生产项目批建不符、烧结机属淘汰产能、高炉卫生防护距离不够,去年12月被环保部挂牌督办,督办意见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停产”。

  本报记者 杭春燕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