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王季进涉嫌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时的有关情况说明

11.09.2015  01:42

  近日,有网民对我院在批准逮捕王季进涉嫌刑事犯罪时是否向公安机关提出进行司法精神疾病鉴定一事进行询问,要求予以回答。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6月28日,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后果严重,为保障侦查工作依法进行,本院于同年7月4日依法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同时,本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发现,有证据反映出王季进在案发前后有精神异常的表现:一是接处警信息、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资料证实,事故发生前约2小时,王季进曾经打110电话报警,称有人害自己,手机被监听,自己做的事回答不出来是对还是错;二是王季进的亲属证言证实,王季进在案发前一天称被人跟踪,别人知道他的行踪,案发当日王季进在与其亲属通话时称感觉就像中邪了一样,脑子很清楚,但是行为不受控制;三是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相关证人证言证实,王季进在现场附近被抓获时,行为异常、不能与人正常交流,且向妻子称妻妹被人杀害(未有其事)。

  另外,犯罪嫌疑人王季进的律师在本案提请批准逮捕前,已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刑事司法鉴定申请,称在羁押场所会见王季进的过程中,王季进明显处于意识混乱,行为不受控制的状态,完全无法正常交流,故向公安机关告知,并申请对王季进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我院依法前往羁押场所对王季进进行讯问时,监管人员反映其身体、精神状态均存在异常,不具备提讯条件。本院检察人员到其所在监室进行查看,发现其神志不清、无法正常交流,故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其权利义务及通过讯问进行主证复核。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明确责任,本院在做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在捕后侦查过程中,全面收集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王季进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在内的主、客观证据。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