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无法全部继承父母遗产 怎么办?

24.03.2016  15:54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受阻怎么办

    看我们帮大家理理清楚

  中国江苏网3月24日讯  上周,商报推送的一条微信《父母去世,几百万的房子肯定属于独生子女吗?》引发苏城市民热议。文章中提及的已去世的父母,留下的财产清清楚楚,一套价值几百万元的房子。去世父母的子女,也清清楚楚,只有一个独生女儿。为何独生女儿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遇到那么多弯弯绕?产生那么多意外?这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记者对此从法律层面展开求证和调查。 □记者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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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闪回

    独生女无法全部继承父母遗产?

  这篇微信文章中说,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其父母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大约300万元。房产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也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但她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房管局要求过户时被拒。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其父过世时其奶奶仍在世,奶奶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现在奶奶也已过世。奶奶的遗产将由小丽、小丽大伯的儿子、小丽二伯、小丽姑姑等人共同继承,这将导致小丽无法全额继承其父母的房产。更麻烦的是,不少亲戚分布全国各地,个别亲戚还远在国外,一时间很难召集齐,无法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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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详解

    小丽的继承难卡在“转继承”上

  “小丽遇到的难题,并不是法律上的新概念。继承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在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继承法》里就有明确规定。只不过她的情况比较特殊,正好戳中读者的敏感点,所以才会引起高度关注。”商报律师团成员、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勇伟律师如是说。

  蒋勇伟律师说,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再来看小丽的案例。通常情况下,小丽父母的房屋产权,父母各占1/2份额。小丽父亲去世时未留下遗嘱,且小丽奶奶健在。由于小丽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小丽母亲)、子女(独生女小丽)、父母(小丽奶奶)。三人原则上应均分小丽父亲1/2的房产份额,结合考虑小丽母亲原有的1/2的房产份额。该房产份额比例应为:小丽母亲占1/2+1/6=4/6。小丽占1/6。小丽奶奶占1/6。

  律师特别提醒:在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中,老百姓特别容易忽略“父母”。小丽案例就遇到这个情况。生活中,小丽奶奶有权收下1/6份额,也有权放弃1/6份额。放弃的话,应当有明确的书面表示。本案中,由于小丽奶奶生前没有明确表态,且老人没有留下遗嘱。随着老人的去世,如今这1/6的房产份额,已成为小丽奶奶遗产的一部分,应由小丽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这种特殊的继承,就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转继承”。转继承又叫“再继承、再转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小丽奶奶)在被继承人(小丽父亲)死亡后,实际遗产分割前的这段时间内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承受。

  “小丽的继承难,就卡在转继承上。”蒋勇伟律师说,如今小丽要想完成继承公证,就必须把小丽奶奶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召集到杭州公证处来办手续。外地亲戚如果自愿放弃继承的,也要提供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再寄到杭州。这对小丽来说费时费力,是比较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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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有哪些程序?帮你从头理理清楚

  那么,房产继承要走哪些程序呢?商报帮你一步步梳理清楚。

  变更房产登记,要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人如果要把去世父母名下的房产变更到自己名下的话,需要出具父母的房产证和土地证,父母的死亡证明。最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公证处出具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出具继承法律文书。看来,房产变更登记之前,申请人先得去趟公证处,或者先去趟法院。

  ●继承公证该怎么办?如何收费?

  我们先来看一看继承公证该怎么办?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公证费该怎么交呢?

  据苏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介绍: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1)身份证;(2)户口簿。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4.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或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供(1)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2)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6.被继承人与配偶及所有子女在一起的老户籍底册证明(由派出所出具)。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并提供能证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配偶、所有子女关系的原始登记表或其他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并盖章)。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并提供能证明继承人与死者间关系的原始登记表或其他档案材料的复印件并盖章,如继承人系独生子女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另需提供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簿和房屋查档证明〉、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10.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向公证处提供。

  11.如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且不能亲自前来,则须提交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12.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13.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经公证人员审核确认后,所有继承人再持身份证件共同前来办理(已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除外)。

  另外,公证机关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公证费用。

  特别提醒:苏州市对本地户籍的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办理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公证事项减半收取公证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上述公证事项免收公证费。

  ●法律途径该怎么走?

  如果申请人不考虑去办理继承公证,那么其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走法律途径去寻求获得继承方面的法律文书,然后凭法律文书再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变更房产登记。

  专门审理家事类案件的苏州园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马莺向记者介绍说,对于继承案件,当事人首先要确定在哪家法院起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继承诉讼的原告,要求明确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起诉时,一定要具体而又明确地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有哪些内容。一般来说,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的遗产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三,诉讼当事人要全面收集证据,在庭审过程中运用好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案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当事人每提出一个主张,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第四,诉讼当事人要认真学点继承方面的法律知识。比如:我国《继承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继承法律适用方面的司法解释。打官司的过程就是“寻找”法律的过程,当事人必须依具体案件“”相应的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在对案件审查过后,会依法作出相应法律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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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点法律建议,蛮值得看一看

  法律界人士结合小丽的案例提出两点建议。

  ●父母一方去世后,要及时完成继承

  父母一方去世,并且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必须及时完成继承手续,不能拖,以免日后给子女增添麻烦。

  仍以小丽故事为例。小丽父亲去世后,小丽奶奶还健在。按照《继承法》规定,小丽奶奶属于小丽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之一。这个时候,小丽母女就要及时完成继承手续。就是要和小丽奶奶协商继承事宜。如果小丽奶奶明确放弃,那要去公证处去写放弃证明,然后变更房产登记到小丽母女名下;如果小丽奶奶要求继承,那也要赶紧处理,可以补偿小丽奶奶一笔钱,然后把房产变更到小丽母女名下。而文中小丽奶奶在生前没有书面表示放弃或继承,因此她名下的房产份额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她过世后,这部分房产份额自然而然流转成为她遗产的一部分,应由小丽奶奶的合法继承人来共同继承,客观上使得小丽继承其父房产一事颇费周章。

  ●父母身体健康时,可考虑立个遗嘱

  小丽父母生前如果立个遗嘱,声明夫妻百年后把房产全部留给独生女小丽的话,小丽现在就不会那么麻烦了。

  那么,遗嘱该怎么立呢?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三种。其中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现实生活中,通常有自己写遗嘱、请律师代写遗嘱,和遗嘱公证这三种情况。建议当事人采用后两种遗嘱方式。后面两种遗嘱,书写符合法律规范,表述清晰,日后不容易引起异议。

    延伸阅读

    遗嘱公证怎么办?

  一、当事人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三、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四、注意事项:

  1.立遗嘱人应神志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2.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3.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交的材料见《继承公证办证指南》)。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到公证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实行预约登记制,遗嘱人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申请后根据公证员的预约时间再次到指定办公场所正式办理。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

  接待地址(高新区):狮山路6号新创大厦。

  电话:0512-68257758。

  接待地址(市区):十梓街429号市司法局1楼。

  电话:0512-65234530。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