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养狗引发的这些纠纷 起因虽小,却让人头疼不已

13.07.2015  10:48

  爱犬被撕咬,狗主人帮忙被巨犬咬伤;见义勇为赶恶犬,不料却与狗主人打了一架;未拴住看门狗,骑车人被撞成伤残……“养犬”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近年来,“狗咬狗”、“狗咬人”纠纷层出不穷,不少案子因“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也让法官头疼不已。法官在此提醒市民,应加强饲养动物管理,以免给他人造成损伤,给自己也带来麻烦。

  江南时报记者纪树霞通讯员宗禾

  情境一

  担心爱犬打架吃亏

  主人上前帮忙被咬伤

  今年2月16日晚9时许,徐州人黄女士吃完晚饭像往常一样,牵着小狗和邻居在小区里散步,正和邻居聊得高兴,突然听到小狗大声嚎叫,原来对面来了一只怒气冲冲的大黑狗,黄女士想抱小狗离开,可大黑狗扑抓不放,黄女士十分恐惧,遂放开小狗,谁知大黑狗把小狗咬住在地不放。为救小狗,黄女士就近取物砸开大狗,可大黑狗又将小狗咬住。黄女士再次将大黑狗打开时,被受伤、受惊的自家小狗咬伤左手。为此,黄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2726.85元。

  事后,黄女士了解到,大黑狗的主人是住同小区的毛女士,可她受伤后并没有找毛女士处理问题,而是和其夫到对方家楼下骂人、砸玻璃,并向派出所报警。到派出所后,黄女士谎称被毛女士的狗咬伤,经过派出所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只要是大黑狗咬伤的,毛女士将负责到底。然而,毛女士在调监控后却发现,黄女士并非被自己的狗咬伤,于是拒绝按协议履行赔偿。为维护权益,黄女士将毛女士告上了法庭。

  黄女士认为,自己虽被自家小狗咬伤,但全由大黑狗主动袭击引发。毛女士放任其家大黑狗游荡,造成危险隐患,没有尽到看管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毛女士赔偿自己医疗费29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安慰费1600元、小狗医药费200元。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受伤虽系自家狗造成,但综合分析原因,与毛女士的狗撕咬其狗,致使狗受到惊吓有一定关系。综上,徐州鼓楼法院酌情认定毛女士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情境二

  见义勇为赶恶犬与狗主人起纠纷闹上法庭

  本是见义勇为帮助赶走咬人恶犬,却与狗主人发生纠纷,并为赔偿闹上了法庭。近日,江阴法院青阳法庭调解了一起遛狗引发的纠纷。

  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钱某在江阴市某广场散步,看见同小区刘某的儿子小刘欲放巨型犬撕咬他人。钱某担心出事,便捡起路边的树枝赶走该犬,并对小刘进行教育。哪知小刘根本听不进去,反怪他多事。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小刘电话通知刘某到场。刘某到来后,因出言不逊双方发生厮打。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155元。

  今年3月,公安机关对钱某作出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就赔偿事宜,双方始终没能谈妥。不久前,刘某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近7000元。

  庭审时,刘某认为,钱某侵犯其合法权利,理应予以赔偿。对此,钱某则称,事发时他的确打了刘某几下,但当时并未产生严重后果。另外,刘某有错在先,他自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钱某赔偿刘某3300元,刘某撤回起诉。

  情境三

  看门狗将人撞成伤残

  法院判公司担全责

  保安队长在遛狗时让狗自由撒欢,结果这条壮硕的狗在公司门口将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行人撞伤。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喂养此狗的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去年5月的一个早晨,老赵刚下夜班,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当其行驶到杰加公司门口时,一只大狗突然窜了出来,将其连人带车撞倒。惊慌倒地的老赵当即感到左脚剧烈疼痛,后经医院检查是左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期间用去医药费4万多元。经苏州市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已构成九级残疾,由于与肇事狗所在的公司无法协商赔偿事宜,老赵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多元。

  庭审时,被告公司认为,肇事的狗是被告看门所用,平时由公司保安喂养,当天是保安队长在遛狗时发生了事故。由于保安队长私自遛狗,临时担当了管理人身份,却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应该由保安队长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老赵在事发时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导致摔倒,对事故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应自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狗的饲养人为被告公司,事故虽然发生在保安队长遛狗期间,但按照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受害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选择起诉饲养人,也可以选择起诉管理人,被告公司无权以保安队长是管理人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