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8.02.2016  13:24

  昨天,市物价局出台《价格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明确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给予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裁量结果的情形。

  非故意且情节轻微,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可不处罚

  “为规范我市价格行政执法裁量权,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这一规定。”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

  根据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如果商家能够及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有形成交易;或是并非故意,而是因失误造成的轻微价格违法行为,与消费者达成调解协议的,或主动承诺退货、换货的,都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市物价局相关人士表示。

  屡查屡犯、伪造销毁证据者,将被重罚

  什么样的价格违法行为会被从重处罚呢?

  根据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屡查屡犯的;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拒不按照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他人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会被从重处罚。

  举报价格违法,最高可获5000元奖励

  对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的案件,价格主管部门还将依法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如果举报人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及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重大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的话,举报人可以获得2001元—5000元物质奖励;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在50万元以上的价格行政处罚案件,举报人可获得100元—2000元物质奖励。(李子俊)

编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