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女以“生活需要”为由 要求公开拘留所伙食标准

08.03.2015  19:27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近7年,然而,记者昨日从江苏省高院官微上获悉,江苏南通发生了与《条例》规定的立法初衷截然相反的极端案例,一对父女以生活需要为由,94次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五花八门,从公车牌照号码、110接警信息到拘留所伙食费等等。

   父女94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因为对当地政府拆迁补偿政策不满,陆某在近一年时间里,分别向江苏南通当地政府机关申请公开从征地批文、接警记录到拘留所人员伙食费等不同内容的信息,在获得行政机关答复后,又不服,并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出8起诉讼。

  与此同时,陆某父女还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南通市政府、市发改委等7个单位提起了至少94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包括政府公车的数量、牌照号码、拘留所伙食费标准、110接警信息等。在收到这些机关答复后,父女二人又向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等复议机关共提出39次行政复议。之后因不服又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东县人民法院、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共计36次。2月2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通报了其中的8起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滥用诉权的行政诉讼案件,裁定驳回原告陆某父女针对5个行政机关的起诉,率先在全国对政府信息公开滥诉行为进行规制。

   父子十年间申请信息公开1436次

  2003年,江苏如皋一市民范某举报相邻企业污染,环保局对企业作出了处罚。此后十多年间,范某带着儿子连续向环保部、江苏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南通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总量达1436件,提起行政复议215件、行政诉讼24件。

  范氏父子除了申请环保信息公开外,还将包括了交通、绿化、长江岸线、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创建等完全和自身利益无直接关系的诉求延伸,并且从江苏向外省扩展,还出现每隔一个月左右就重复申请一次的情况,消耗了大量政府行政资源。

   此类行为须规制

  法 院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与其父亲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不存在司法救济的客观需要,也不具有此类诉讼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原告陆某将诉讼作为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施加压力、谋求私利的手段,已背离对受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诉讼本旨;陆某滥用获取政府信息权,所提起的诉讼要么起诉理由高度雷同,要么在已经获取、知悉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情形下仍坚持提起诉讼,这种对诉讼权利任意行使的方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直接裁定,驳回原告陆某分别针对不同部门提起的8次起诉,同时,对于陆某及其父亲今后再次向行政机关申请类似的政府信息公开、向人民法院提起类似的行政诉讼,均应依据《条例》的现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陆某须举证说明其申请和诉讼是为了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之所以通过司法程序对滥用诉权申请政府信息的权利进行规制,就是要加强对滥用滥诉行为的引导,同时又可理清社会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模糊认识,有利于规范诉讼秩序和信息公开秩序。法官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今后修订时,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的概念、规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特别是针对滋扰性申请行为进一步明确一定的制约措施。记者 冒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