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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2021  10:02

  “补发的工资和本月新工资全部到账了,我的工龄问题彻底解决了!”日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电话回访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人某时,戴某兴奋地说出了这些话。

  此前,为了让江苏省一县级市人社部门重新核定并恢复自己1971年至1986年之间的15年工龄,戴某经历了6年的信访、诉讼维权之路。在检察监督下,这起行政申诉案终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66岁的戴某1971年3月进入该县级市一家镇办企业,2015年8月退休。戴某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由于该市人社部门没有将他1971年3月至1986年9月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导致他的退休工资仅有1600余元。

  戴某要求该市人社部门重新核定其工龄和退休待遇,人社部门认为对戴某的连续工龄审定和养老待遇核定没有错误。2016年5月,戴某向该县级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社部门重新核定其工龄和退休工资待遇。法院审查认为戴某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裁定驳回了戴某的起诉。

  2017年3月,戴某书面向该县级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重新核定其工龄和退休待遇,人社部门答复:对他的工龄审定和养老待遇核定并无不妥。戴某不服,再次向该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戴某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该县级市人社部门和法院认为,戴某所工作的企业于1989年由镇办企业改为市属集体企业,镇办企业的城镇户口职工溯及补办用工手续的时间最早为1986年10月。1971年3月至1986年9月期间,该企业属于镇办企业,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

  2020年9月,戴某向该县级市所在的设区市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调查后,确认与戴某一起进厂的多名工人和戴某在工龄认定上存在同等情形不同等对待的情况。经反复核实,承办检察官确认戴某是城镇户口且属于企业正式工,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条件,该县级市人社部门对戴某的工龄认定不合乎规定。

  “戴某多年信访、诉讼维权,但没有哪个部门给其指出一条正确的路,致使他走了大量的弯路,问题得不到解决。不论本案是否提出抗诉,都要解决本案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表示。

  7月8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就戴某与该县级市人社部门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进行公开听证。该县级市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如若在执行有关政策中存在差错,会坚持有错必纠。7月中旬,人社部门重新核定了戴某的工龄,为其恢复了1971年至1986年之间的15年工龄。7月29日,戴某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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