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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2021  10:21

  “感谢你们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会谨记这次教训,遵纪守法,本分做人。”8月3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成功调解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承办检察官和专职调解员表示由衷的感谢。

  2020年10月16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货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使至柘汪中林子路段,因闫某某驾驶货车强行变道,两车发生碰撞,致使陈某某的货车驾驶室右侧车门及倒车镜受损,两人发生口角后互相厮打。在殴打过程中,陈某某将闫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踹其腰部等部位,致闫某某右侧多处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到赣榆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该案系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陈某某和闫某某素不相识,无明显矛盾,有调解的空间和可能,遂移送至本院建国调解室。调解员王建国详细阅读卷宗,了解到被害人闫某某因住院治疗花费较多,而陈某某家庭困难不能满足其赔偿金要求,致使和解陷入僵局。

  调解现场,调解员联合承办人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情、理、法进行释法说理,对陈某某进行批评教育,陈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并引导被害人闫某某要考虑陈某某的实际赔偿能力,经过多次劝导,运用换位思维耐心做思想工作,闫某某同意调解建议,对赔偿金作出让步,最终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向闫某某赔礼道歉,并当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闫某某对陈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考虑到陈某某是山东人,距离赣榆路程较远,来回时间长、费用高,承办检察官在下午调解后,随即同陈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作出不起诉决定。

  赣榆区检察院打造的刑事和解模式,不仅让陈某某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回归家庭,也让被害人闫某某获得经济赔偿,及时得到治疗和恢复,还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双方的社会关系。这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践行检察为民办实事的生动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