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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9.2021  10:11

  《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1993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检察机关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分为七个部分:建立健全报告制度;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作司法解释时,应认真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检察委员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如果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应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对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应积极负责地办理;加强与本地人大代表的联系。《规定》促进了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经常化、制度化,为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郭露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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