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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2021  10:1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的王因犯诈骗罪,自愿认罪认罚,被一审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后持伪造的证据,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恶意上诉。对此,金坛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日前,王某被二审法院依法从重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

  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间,被告人王某虚构自己可以帮助别人解决酒驾被查、挪用公款被抓,以及代为联系生意合伙人等事实,诈骗作案3起,骗取被害人聂某等人共14万余元。审查起诉期间,王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1月26日,金坛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

  然而,3月12日,在一审宣判后,王某以其已退赔被害人6万元、原判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并递交以被害人聂某名义出具的收条。承办检察官开展自行侦查发现,王某提供的收条上聂某的签名与案卷中被害人聂某的签字差别较大。通过进一步询问被害人聂某以及证人梁某,证实了王某曾经多次滋扰、纠缠聂某,要求其在未获得退赔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严重扰乱聂某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聂某拒绝后,王某才私自故意伪造罪轻证据,恶意上诉。因此,王某所谓的还款实属编造,收条及签名系王某自行书写,只是其想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获取从轻量刑,提出的上诉并无正当理由,违背了其认罪认罚的具结承诺。

  为维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金坛区检察院果断以“被告人不服判决并持伪造证据提出上诉,导致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不再具备”为由,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在提起抗诉期间,金坛区检察院一方面自行审查全案实体与程序,核实上诉原因及新增事实,确保认罪认罚程序适用合法;另一方面强化多方联动,进行多维度、深层次交流,坚持刑事诉讼监督全覆盖,保障值班律师实质参与全流程,切实兼顾刑事抗诉实效、法律监督效果和被害人合法权益。

  常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上诉人王某一审当庭认罪认罚,判决后持冒用被害人名义伪造收条,要求从宽提起上诉,肆意践踏司法权威,足以表明其利用认罪认罚制度恶意获取从宽且毫无悔罪表现,请求改判从严惩处。后经二审开庭举证、质证后,法院于7月19日对王某从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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