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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2021  10:30

  针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提起的何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近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全额支持该院提出的140余万元生态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为牟取不法利益,2020年10月至12月,何某某等3人合伙购买并驾驶船只,先后5次前往长江铜陵段、池州段等地水域,伙同他人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并将盗采来的2万余吨江砂出售给他人。

  在审查起诉何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的过程中,鼓楼区检察院研究后认为,该起案件发生在长江流域,江砂资源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国家和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上述3人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于是,该院在对何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展开刑事审查的同时,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并围绕长江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评估、补偿修复费用计算等问题开展工作。

  为准确评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所需要的赔偿费用,该院启动之前建立的“由多家专业机构和多名专家联合进行评估”工作机制,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等2家单位的专家进行联合评估。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经专家评估认定,何某某等3人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河床结构受损,还导致水环境污染、渔业资源受损等后果,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应为140余万元。之后,鼓楼区检察院针对何某某等3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和公益诉讼。

  在庭审中,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围绕何某某等3人的非法采砂行为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环境的事实和损害后果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最终,何某某等3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支持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上述3人已缴纳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