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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2021  11:04

  为将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2021年8月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对辖区内两家服饰有限公司及企业负责人王某某进行公开听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王某某实际经营的两家服装公司与安徽芜湖三家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了少缴税款,由王某某联系和操作,接受上述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张,税额合计24.34万余元。2018年3月,安徽芜湖税务机关向赣榆区税务局发函,认为上述该15份发票可能存在问题,连云港市赣榆区税务局要求王某某的两家服饰公司对进项数额转出处理,最终未对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

  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于2021年5月7日将两家公司及王某某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赣榆区院起诉。由于本案涉及当地两家民营企业,赣榆区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考察,并调取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完税证明、工人工资表、考勤表等资料,全面掌握企业现状。经调查,两家公司主要从事服装加工出口业务,两家公司吸纳纺织女工100多人就业,主要生产国外订单,年营业额600万元左右,年纳税额平均100万元。因为国外受疫情影响,东南亚、印度很多地区工厂关闭,目前国内订单需求量较大,两个公司约150人在加班加点生产服装,经营状况较好。 

  鉴于本案中王某某及两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不大,在案发前又主动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且涉案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赣榆区院依法进行了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侦查人员参加听证活动,各方参与人员充分发表了意见。经案件评议,担任听证员的代表、监督员等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相对不起诉处理意见。

  从保护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等角度入手,赣榆区检察院主动释放司法善意,充分运用不起诉权,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根据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情节,最终,经副检察长批准,连云港市赣榆区院对辖区内两家服装公司及企业负责人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不构成犯罪,希望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充分吸取教育,把合法、规范经营作为企业生存的保护线,切实把企业做大做强,为本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创造更大价值。”赣榆区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金丽丽在不起诉宣告时对被不起诉单位和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训诫。

  为做好服务民企的“后半篇文章”,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税务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企业提供税务支持,助力企业发展,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民营企业的真“严管”、真“厚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