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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8.2021  10:33

  “谢谢检察官!我们多次讨要血汗钱找不到人,一拖4年多,本来都不抱希望了。真的没想到,检察官不仅严惩罪犯,还始终惦记着我们的工资。”近日,郭等7位民工终于拿到久违的8万元工钱,不停地对帮助他们讨薪的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检察官表达感谢之情。

  2016年10月,王某承包了镇江市润州区某供电管道工程,雇佣多名工人施工。2017年1月,工程结束后,扬中市某建筑公司根据合同支付给王某19万余元工程款。在支付了大部分工人工资后,王某手机关机,玩起了“失踪”,逃避支付郭某等7位民工剩余工资,共计94400元。2017年1月底,面对人社部门责令其支付的要求,王某依旧“人间蒸发”。

  案件移送至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主动对接公安机关,梳理案件事实,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工程结算单、拖欠工资数额统计表等相关证据。承办检察官在依法从严办理该案的同时,多次对王某进行释法说理和法治教育,告知认罪认罚制度,督促其尽早偿还拖欠的工资。

  “我是因为做工程亏了钱,才不想支付工人工资的,希望检察机关能给我个机会改正错误。”王某虽然万分后悔,但缺少偿还能力。

  该案不能简单地“一诉了之”,为了能让7位民工尽早拿到工资,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扬中市某建筑公司沟通协调,预支王某剩下的工程款8万元,用于垫付7位民工的工资,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民工的合法权益。

  后来,经该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王某提起公诉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了解,近期,该院通过发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共计为16位民工成功讨薪32万余元,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