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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2021  11: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执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通知》(档案类型:文书档案;保存地:最高检档案馆)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的搞活,经济领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严重破坏经济建设,影响社会安定。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3月8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通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办事,集中力量抓紧办理大案要案,积极投入这场惩治经济犯罪的斗争。仅1982年各级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走私贩私、投机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3.3万余件。通过有力惩治严重经济犯罪,保障了党中央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经济政策的正确执行,保障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吴克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