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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7.2021  10:01

  “没想到安装了人识别摄像头,即使不使用也会存在法律风险,感谢检察院和住建局的提醒告知,现在我们已经把这些摄像头都拆除掉了。”苏州市吴中区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说道。

  当前,不少知名商家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以智慧之名,行“偷脸”之实,其中,售楼处更是重灾区。对此,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联合区住建局对辖区内多家售楼处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正如央视“3·15”晚会上揭露的“偷脸”内幕一样,多个售楼处都具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摄像头将购房者区分为“自然到访客户”和“渠道客户”,从而判定是否需要向中介结算佣金。

  “购房者被‘偷脸’的情况屡见不鲜,我们此前收到过不少投诉。但是现行有效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对售楼处的此类行为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因而我们也一直很头痛,想要管又怕‘师出无名’。”区住建局工作人员无奈道。

  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无法更改的生物识别信息,目前已经成为很多用户的支付密码、账号密码等,与个人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息息相关。虽然我国陆续制定或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在各领域都能落实到位,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分散和笼统,面对售楼处在房地产销售环节违规安装人脸识别系统、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该由哪个部门对其进行规范引导、行政处罚?

  根据《网络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此类情况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确实未提及住建部门;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又规定了,住建部门要对商品房销售环节予以监管,也就是说,住建部门对此也有管理职权。

  为化整为零解套“多头执法”困境,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在《民法典》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精神指引下,就房产销售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分别向区公安分局、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并牵头组织召开座谈会,促进双方协调沟通,厘清权责划分:

  区住建局应做好相关法律宣传工作,并要求辖区内的售楼处拆除带有人脸识别系统的摄像头;对拒不整改的,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以进行罚款。

  为助力区住建局顺利开展此次专项整改行动,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在后续跟踪走访中,该院发现,虽然区住建局向辖区相关企业发放了《关于禁止在售楼处非法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告知函》,但是有部分售楼处仅是停用了有关摄像头,却并未拆除。经了解得知,原来这些人脸识别摄像头系集团总公司统一安装,需要有法律文书为凭证,才能够拆除。据此,该院根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需求向其制发了法律风险告知书,告知企业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可能存在投诉、行政处罚等商业风险,得到了相关企业的积极反馈和高效落实。

  “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拓宽公益诉讼范围的重点领域,后续我们将对此开展更深更广的探索,切实解决群众‘急愁难盼’问题。”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飞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