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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2021  10:00

检察官与公安干警一起查看证据

  2020年2月28日,我受理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吸毒人员张找到王某购买毒品,王某于是联系身在湖北的覃某,约定好购买日期后,覃某驾车前往江苏苏州,毒品交易后不久,三人陆续被抓获。

  七次讯问,覃某坚称被查获的毒品只是自用。王某也在到案后不久翻供,全盘否认了之前供述的贩毒事实,并不再作有罪供述。而张某的供述中也只有他自己向王某购买毒品的信息,无法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案件进展一时陷入僵局。

  审查全部在案材料后,一张现场取证照片——侦查人员在覃某背包中发现现金8万元——引起了我的注意。随身携带这么大一笔现金本就反常,再加上王某翻供之前曾供述,为了安全起见不留痕迹,他们特意采取了现金交易。这笔现金,是否就是王某或张某用来购买毒品的资金?

  一张照片太难还原事情全貌,于是我来到公安机关的物证室。经过仔细比对,我注意到这些现金中有2万元与其他现金不同,是由两条白色捆扎带绑好的,侧面印着两个小字“陆乙”。直觉告诉我,这很有可能是该案的突破点。

  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得知,捆扎带上的字是银行为了避免取出的钱内有残币、假币无法核实出入而在取款时由经手人盖上的私人名章,同一批取出的钱盖的都是同一个章。张某曾提到她为了购买毒品,按照王某的指示一次性从银行取了7万元现金,并全数交给王某。而王某也曾讲到,他交易完毒品后,将张某给的三沓现金原封不动都给了覃某。我意识到,如果能找到这三个捆扎带,王某和覃某的无罪辩解便不攻自破。

  我立即联系侦查人员重新进行搜查,最终在王某家的床缝中找到了那个已经被折了几折的捆扎带,与覃某背包里两沓现金的捆扎带一样,上面也印有“陆乙”字样。

  但仅有资金流转还不够,证据无法形成闭环。侦查人员在三人身上或住宅处都查获重量不等的海洛因,如果能够证明三份出现在不同地方的海洛因来源于一处,那毒品流转的事实也就能敲定。

  我随即开具补充侦查提纲,提出引导侦查意见:建议侦查人员将查获的三份毒品提取样本送检,鉴定是否具有同一性。经检测,三份送检样品成分和生产时间极为相似,关联性极强,也就是说这三份毒品样品是来自同一地方。

  2020年8月4日,我和团队正式将该案提起公诉,指控王某和覃某分别涉嫌贩卖毒品罪和运输、贩卖毒品罪。庭审中,面对证据,王某和覃某的一切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今年3月29日,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回顾办案过程,我愈发认识到,当口供不再无往不利时,间接证据便是认定犯罪最有力的证据,这些证据不仅指向一致,而且能相互佐证。即使“零口供”,也能做到铁证如山。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