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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2021  10:30

  在一起案件中,盗窃次数是3次还是5次,影响着量刑刑期。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开展补充侦查,通过数学演算和侦查实验还原事实真相。近日,江苏省泰兴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严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今年1月,严某下班后发现某小区有一堆散装的大理石,考虑到家里装潢需要该材料,此后的几天里,严某便用电动四轮车,将部分大理石搬运到家中。3月13日,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次日,严某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

  4月18日,该案移送泰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调查询问,检察官对严某盗窃的次数产生疑问,严某供认盗窃大理石5次,而严某的妻子却说不清丈夫究竟盗窃了几次。办案检察官认为盗窃次数的准确性影响了严某量刑的精准性,随即决定开展亲历性审查,在调取案发地监控视频时发现,现有能够调取的监控视频只能证实严某盗窃3次,而之前的监控视频已无法恢复。

  究竟是按照严某的口供认定严某盗窃5次,还是根据监控视频认定严某盗窃3次?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尽管相差2次,但会导致严某量刑存在两个月的差别。检察官又一次来到案发现场,经过勘查严某的行走路线后发现,可以利用装运车辆全封闭且大理石厚度固定这两个特征来计算出装运数量,从而确定盗窃次数。

  4月20日,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展开侦查实验。由于严某一直使用同一辆车搬运,且大理石规格相同、厚度一致,通过测量涉案车辆后排空间的高度,进而除以大理石的厚度,得出涉案车辆每次最多可装运的大理石块数为32块。而从严某家中扣押的大理石块数一共是139块,继而确定严某盗窃次数为5次。

  综合严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等相关情节,4月28日,该院将此案起诉到法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严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近日,法院采纳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确定刑量刑建议,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