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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2021  15:40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为何要出台这部法律,能否有效实现反制,是否会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围绕舆论关心的话题,记者采访相关国际法专家予以解读。

  反制裁立法具有国际法上的正当性

  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规定,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专家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某些西方国家出于政治操弄需要和意识形态偏见,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依据其本国法律对中国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所谓“制裁”,粗暴干涉中国内政。

  “西方国家以其国内法为依据制裁我国,在国际法上不具正当性。”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霍政欣表示,这些国家以涉疆、涉藏、涉港、涉台等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为由,制裁我国实体与个人,违反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在国际法上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霍政欣还表示,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是为了捍卫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为了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所以,这部法律与西方制裁我国的法律形成鲜明对比,前者在国际法上具有正当性。

  “中国有句古话,叫‘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我国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在性质上属于反制。”霍政欣介绍,美国等西方国家制裁我在先,属于国际不法行为,我反制在后,可谓有礼有力有节,符合国际法原则。

  善于运用国际规则开展斗争

  专家表示,反外国制裁法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因而是运用法治手段,理性和文明地维护国家主权。

  霍政欣介绍,在该法出台之前,我国已经积累了一些反制实践,比如外交部多次宣布对蓬佩奥、卢比奥等美西方国家肆意侵害我国利益的官员和个人实施制裁,商务部先后发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和《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

  “不过,我国之前的反制裁基本停留在运用行政手段层面,从法治体系上讲还缺少一部综合性的国家法律提供支撑。”霍政欣认为,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为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今后实施反制裁措施,提供了国家立法的有力支撑和充分保障。

  “我国实施反外国制裁法符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依《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承担的义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表示,联合国大会决议多次强调反对一国滥用法律域外效力影响到其他国家的主权及在其管辖下的实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要求立即废除各种对他国公司和国民强加制裁而具有域外性质的单方面法律,并呼吁所有国家不承认任何国家单方面制定而具有域外性质的任何强制性经济措施或立法。

  专家介绍,反外国制裁法立法与各国普遍实践一致,不少国家都已制定名称、形式各异但内容大同小异的阻断立法,反制外国的不友好、歧视性措施。例如,俄罗斯有反制裁立法,欧盟、加拿大、墨西哥等也曾针对美国的单边制裁制定《阻断法》。

  李庆明表示,此次反外国制裁法立法,既总结我国反制实践和相关工作做法,又梳理国外有关立法情况,还充分考虑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出台反外国制裁法,表明我国越来越善于运用国际规则开展斗争。

  中国扩大开放的决心坚定不移

  有人担心,制定实施反外国制裁法,是否会给国家对外开放带来不利影响。对此,专家认为这种情况不会出现,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决心和意志是坚定不移的。

  “该法并不会影响境外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环境。”李庆明表示,当前反而是一些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作出的所谓“制裁”,已经严重影响到国际供应链、价值链的有效平稳运转。出台反外国制裁法既是我国反制裁、反干涉和反长臂管辖的政策宣示,也是我国反制外国歧视性措施的法律保障,还是更好地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李庆明指出,我国实施反制措施,只针对粗暴干涉中国内政、对中国造谣污蔑和遏制打压的实体和个人,并不影响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和普通民众,并将继续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依法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霍政欣也认为,反外国制裁法是为了反制外国所谓“单边制裁”,维护国际法治。同时,近年来我国颁布的涉外法律法规,包括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表明我国扩大开放的决心没有变,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外交政策没有变,拥抱经济全球化的立场没有变。未来,我国将注重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维护国家权益和解决发展中的问题。“所以中国的法治环境会不断改善,对外开放的大门会越开越大,利好外商投资。”霍政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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