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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小区的健身器材都整修了一遍,咱们再也不用担心安全问题了!”4月16日,江苏省建湖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和部分人大代表、公益观察员来到县城某居民小区回访室外健身器材专项整改工作情况时,一位正在健身的业主高兴地说。
2020年底,建湖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在社区走访中发现,某社区广场上的一套室外健身器材锈迹斑斑、“断胳膊断腿”,最关键的是已经超过了铭牌上确定的安全使用年限。
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室外健身器材作为该县重要的民生实事项目,从2008年起逐步推广,十多年来逐年增加配建,接近和超过报废期限的器材逐年增多。该县物业管理办公室统计,仅县城35家物业小区内,就有11套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不少室外健身器材因为缺乏日常养护和专业维护,有的防滑、限位、阻尼装置严重老化,有的锈蚀严重,有的甚至发生构件断裂、永久变形。健身器材“带病上岗”现象突出,存在一定的公共安全隐患,就曾有老年人被损坏脱落的器材砸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检察官意识到,未来几年这种“超期服役”问题将更加集中。为了不让健身器材成为“伤身器材”,2020年12月底,建湖县检察院向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县教育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落实日常维修养护责任,做好器材的报废更新工作,并按照“建管并重”原则,建立健全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长效管理机制。
该县教育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整改,但提出全县共有405套、3505件室外健身器材,遍布城乡,整改工作面广量大,单单摸排工作就得耗费不少时间,2个月整改回复期限内难以落实完毕,可否先行提交整改方案,待整改完毕后再行回复。
适逢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整改完毕后,及时书面回复整改情况。检察官立即将这一最新规定转给县教育局。
1月7日,县教育局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并附整改方案。
经过前期摸排,建湖县教育局共发现超过8年质保期的健身器材120套、篮球架15副、室外乒乓球台10张,460件急需维修的单个器材就地维修整改。教育局专门申请248万元县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新器材的采购更新。
目前,专项整治工作基本结束,附近群众可以正常健身锻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