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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2021  11:11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常芸

  周的案件已经审结大半年了,但回想起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自己感触颇深:民事检察监督要做到案结事了,的确不是件容易的事。

  两次申请监督,案子陷入两难困境

  去年6月,控申部门打电话告诉我新收到一件申请监督案,申请人是周某,材料是由周某的父亲凌某递交的。听到周某、凌某的名字,我非常吃惊:他们的案件不是结了吗?又出了什么事?一连串的疑问让我迫不及待地跑去控申大厅拿凌某递交的申请监督材料。

  凌某其实是周某的继父,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2013年,周某被丈夫手持铁锤重击头部致昏迷。经鉴定,周某头部损伤属重伤,智商49,左下肢单瘫,构成八级伤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周某丈夫因故意杀人罪(中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周某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一起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另一起要求赔偿因受伤害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婚生子小周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健康权损失分别作出判决。2015年,因生效判决未得到履行,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历经3年仍未执行到位。凌某多次上访,并于2018年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那是我第一次接触凌某。凌某不停地诉说着他与老伴照顾周某的不易,他们靠种田为生,没有经济来源,还得给周某继续看病……在农村,像凌某这样的老人,原本都由子女赡养,而凌某和老伴不仅得不到照顾,还要照看没有自理能力的女儿,日子的确过得艰难。经过与法院沟通,我了解到本案唯一可供执行的房产是当时由小周及抚养他的爷爷奶奶共同居住的房产。小周系未成年人,即将参加中考,多次以极端行为阻挠法院执行。法院考虑到这些情形,一直协调区政府给予适当安置,该案确实不具备立即执行的条件。在此两难情境下,我一方面向凌某解释法院执行的过程及其中的困难,希望他考虑小周的特殊情况,同时表示一旦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将及时督促法院执行到位;另一方面考虑到凌某一家的困难情形,我又指导凌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凌某及老伴表示理解,并当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监督申请。

  时隔两年,凌某却再一次来到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起因是2019年4月,小周起诉其母周某,请求增加抚养费,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至其独立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本地区居民的年平均消费水平,原判决每月500元的抚养费偏低,酌定调整周某每月负担小周生活费800元,同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费用。凌某以周某没有支付能力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多少纠结,只为化解当事人心中的那个结

  面对本案,我又纠结了。

  小周已经快满十八周岁了,他主张的抚养费也就剩不到一年的支付时间,有没有可能跟小周及法定代理人商量,让他们放弃对本案抚养费的主张,双方达成和解?但转念一想,小周年幼即经历了父亲伤害母亲被判刑、母亲受害致残的遭遇,其成长过程一直缺少爱的陪伴,也许,小周只是想通过诉讼发泄一下自己的不满,但是,得到母亲的抚养也是他的合法权益。

  我从维护母子亲情角度出发,多次与凌某释法说理,希望周某能够按照法院判决支付小周的抚养费,让小周更多地感受到母亲的爱护,减少母子之间的隔阂与矛盾,待他有能力后,也能够更好地照顾母亲。

  虽然小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综合本地区居民年平均消费水平的判决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周某履行抚养义务确实存在着现实难题。为了使周某能够依法履行对小周的抚养义务,保障小周的抚养费、教育费等,我又主动联系控申部门,请控申部门依法审查周某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

  2020年6月12日,我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听证团,就这起抚养费纠纷民事申诉暨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公开听证,这也是扬州市检察机关组织的第一个民事案件公开听证会。经过释法说理,凌某在听证会上作出了息诉服判、撤回监督申请的决定,并表示会依法履行法院判决的抚育义务至小周独立生活时止。经听证、评议,检察机关同意申请人撤回民事监督申请,并决定对周某提供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婚姻家庭纠纷,每个案件都可以写成一个小剧本。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我更加体会到办案人要考虑的不单单是法律法规的适用,更多的是如何处理好那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关系。只有让当事人化解心里的那个心结,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