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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2021  11:11

  1检察机关依法战疫“超常规”发布10批55个典型案例,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表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央政法委领导下,带领各级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疫情防控大局,在依法战“”中守初心、担使命。2020年2月至4月,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疫刑事犯罪3751人、起诉2521人,办理涉口罩等防护物资监管、医疗废弃物处置、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829件。

  迅速出台办案规范。最高检2020年1月30日出台专门规范,会同相关政法部门发布指导意见,依法惩治危害疫情防控犯罪;与国家卫健委等作出部署,对伤医扰医犯罪一律从严追诉;与海关总署等共同规范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严防疫情境外输入性风险;与相关领导机关、政法部门共同发布指导意见,助力复工复产,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常态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创新以案释法。自2020年2月11日起,最高检首次以在办的批捕起诉案件释法,首次会同公安部发布典型案例,首次以每周一批的频次,根据疫情防控不同阶段特点,分专题发布10批55个典型案例,涵盖了妨害传染病防治、诈骗、制假售假、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等疫情期间的主要犯罪类型。

  保障涉案人合法权益。从一开始就注意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力防突破法律的“从重”“从严”“从快”。对情节轻微的涉疫犯罪落实从宽政策,依法不批捕576人、不起诉117人。

  在这场抗击疫情的严峻斗争中,各地特别是湖北检察机关闻令而动,坚持自身防疫与依法履职两手抓,深入社区参与一线联防联控,以法与情写就中国抗疫故事检察篇章。

  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以后,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最高检自觉担当,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提出了11条具体举措,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

  2最高检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提出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0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文明程度、生态文明建设、民生福祉、国家治理效能等方面提出了“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并提出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举措,为检察机关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

  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中,《建议》提出,“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就“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建议》强调,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建议》还提出,“完善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等。这些都是谋划“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灵魂。

  2020年10月30日,十九届五中全会刚刚闭幕,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召开党组会,专题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强调要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出检察机关要把全会的部署要求落实到具体检察工作中,在服务党和国家大局中助力“十四五”蓝图的实现;围绕新发展阶段、新发展格局抓好新时代检察办案工作,狠抓“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于变局中开新局,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以检察业绩考评、检察管理现代化为抓手,把各项工作抓得实而又实。

  2020年11月5日,最高检又召开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大会,强调检察机关必须深刻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既要登高望远,也要脚踏实地,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两个大局”中思考和谋划,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新发展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围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以高水平的监督办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会议提出要重点研究、回答、践行的七大任务——如何推动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如何依法保护创新;如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如何在法治建设中更好发挥作用;如何促进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如何推动绿色发展;如何更好保障民生福祉。围绕“持之以恒固本强基,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会议部署了五项重点工作——把抓办案作为第一要务,把打基础作为关键之举,把强素能作为根本保证,把抓基层作为长远大计,把业绩考评作为促落实的抓手。

  3“两高一部”出台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指导意见,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

  2020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指导意见》明确,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指导意见》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2020年11月27日,最高检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统一司法标准,准确理解把握“两高一部”《指导意见》,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供有效指引。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甘肃省泾川县王某民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江西省宜春市高某波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北省京山市余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湖南省宁乡市文某丰正当防卫不起诉案。6起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点:案件类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诉案件4件;指导意义典型,6起案例虽然都是正当防卫,但突出的重点各有侧重;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多发或备受社会关注的情形。

  4最高检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和入职查询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强化未成年人检察职能

  2020年5月7日,为完善机制,及时干预,严厉惩治、有效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公安部、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强制报告意见》)。

  《强制报告意见》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人员继续性侵学生案件。各地检察机关经过探索实践,证实开展入职查询制度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

  2020年9月18日,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共同发布《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下称《查询意见》),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查询意见》给予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查询意见》还明确规定了入职查询范围、适用入职查询的人员范围、查询方法、查询结果的应用及追责等,从源头上把“大灰狼”挡在校园之外。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把近年来最高检会同相关部门力推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相关机制以及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检察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更重责任和更高要求。与此同时,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等依法进行监督。

  2020年12月,作为未成年人领域“两法”之一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行21年来首次大修。此次大修梳理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关系,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明确强调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2020年12月,最高检下发通知,决定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稳步全面推开。这标志着全国检察机关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将由分散办理平稳过渡到统一集中办理。

  5检察机关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让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0年1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这是检察机关首次针对案件质量研制评价指标,通过51组87项评价指标的综合、灵活运用,可实现对检察机关主要司法办案活动的质量评价。

  《评价指标》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主要案件类型、主要办案活动、主要诉讼流程,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所有检察监督方式,共计51组87项。通过不同指标的组合,一是可以实现对某个地区、某个检察院、某个业务条线或者业务部门、某个检察官办案质量的评价,并可以进行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横向对比。二是可以实现对涉及国家大局或者中心工作的某类案件的质量评价,如通过对相关办案情况的评价,多维度了解落实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开展情况。三是可以实现对特定诉讼环节办案质量的评价,如可以选取不捕率与不捕复议/复核率、不捕复议/复核改变率形成指标组,综合反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于逮捕标准把握的差异程度、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办理质量以及检察官释法说理工作的质量。

  在各项评价指标中,“案-件比”是核心指标。“”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案-件比”中“”数越低,说明“”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建立“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防止程序空转,让当事人对司法办案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0年4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内容涵盖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的考核评价。

  通过设置考核指标,“案-件比”对办案质效要求相应传导至检察官绩效考核中,真正发挥好考评工作的“风向标”“指挥棒”作用,推动检察官更加尽责履职,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2020年,刑事检察“案-件比”为1∶1.43,在受疫情影响、办案工作一度延迟情况下,“”同比下降0.32,相当于减少41.2万个程序环节、统计“案件”。

  6最高检发出“四号检察建议”推动消除窨井盖安全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回应当前办理涉窨井盖相关案件的难点问题,指导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涉窨井盖相关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指导意见》规定了盗窃、破坏窨井盖类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明确指出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涉窨井盖的责任事故类犯罪、伪劣产品类犯罪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的法律适用。

  2020年4月28日,最高检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

  “四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制发的第二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出发点在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11月25日,最高检在陕西西安组织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落实“四号检察建议”现场推进会,研究将“四号检察建议”做成刚性的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印发后,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涉及罪名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截至2020年11月下旬的统计,针对窨井盖安全隐患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390余件,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63件,督促整改问题管井、消除井盖安全隐患75900余件,推动相关部门更换智能井盖12800余个,安装防坠网、防位移改进装置51300余个。

  2020年12月底,最高检再次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窨井盖刑事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7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专项报告,丰富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中国方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2020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案件1416417件1855113人,人数占同期办结刑事犯罪总数的61.3%。这一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中的优势充分彰显:一是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更加及时有效惩治犯罪,三是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四是更好保障当事人权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有助于增强接受教育矫治的自觉性,更好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适用这一制度办理的案件中,一审后被告人上诉率为3.9%,低于其他刑事案件11.5个百分点。

  检察机关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过程中强化与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立足批捕、起诉职能,切实履行指控证明犯罪主导责任;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依法准确适用;强化内外部监督制约,防范廉政风险;加强政治、业务建设,着力提升办案能力。最高检专门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浅显、新颖的动漫形式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安部大力支持下,2020年7月起已在全国的看守所、派出所、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循环滚动播放,一些犯罪嫌疑人受感召后主动认罪认罚。2020年,检察机关克服疫情影响,1月至8月整体适用率达到83.5%。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量刑建议采纳率为87.7%。其中,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率从27.3%上升至76%。

  2020年12月1日,最高检下发通知,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十个方面28条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照审议意见和专项报告要求,有针对性加强和改进工作,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高质量、更好效果适用。

  2020年5月11日,最高检还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权力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

  2020年8月20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进一步细化值班律师的职责和具体要求,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

  8最高检提出当好民营企业“老娘舅”,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落实在监督办案中

  “如果说工商联是民营企业家的‘娘家’,检察机关就是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当好‘老娘舅’就要真严管、真厚爱。”2020年10月30日,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在京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在峰会上作主旨演讲时表示。

  同一天,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联合举办“第36次检察开放日暨第31期德胜门大讲堂”,张军向参加活动的各界代表致欢迎辞时,对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更好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发出“动员令”。他强调,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和践行“十四五”规划、2035年远景目标进程中,检察机关要全面、深刻领悟精神要义,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年7月,最高检下发《关于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的通知》,组织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案件清理和监督活动。12月22日,最高检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

  2020年,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出台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11条意见,提出的37项具体检察政策中有22项涉及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专门强调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切实把“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的政策落地落实;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及刑事申诉积案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涉民营企业“久侦不决”挂案和刑事申诉积压案件;积极开展错案甄别纠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错误或者不当生效裁判,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特别是加大对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惩治力度,坚决撕下虚假诉讼行为的“画皮”;发布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多批检察案例;与工商联建立了务实重效的沟通联系机制,定期就民营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高层会商、开展联合调研督导。

  9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全面推进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召开听证会的案件范围,即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规定》将听证会分为两种类型,即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

  《规定》明确,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和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按照《规定》,听证会一般按照七个步骤进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规定》要求,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2020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普遍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最高检领导、省级院检察长带头主持公开听证,推动这项制度落实。据统计,截至2020年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有3492个检察院对13970件案件开展了公开听证,通过听证当事人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12858件,占听证案件总数的92.04%,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控申检察部门有2274件信访案件举办了公开听证,有效化解率83.7%。

  10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公益损害问题

  202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决定自2020年7月至2023年6月,开展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其中,外卖包装材料安全、“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及监管漏洞等也在本次活动重点监督之列。

  此次专项监督活动将聚焦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办理一批有影响的“硬骨头”案件,用足用好磋商、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手段,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关切的公益损害问题,健全完善相关行业、领域治理体系,推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稳进提升。

  根据活动安排,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将重点围绕违法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违法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违法产生、排放尾矿;破坏野生动物保护;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六个方面违法行为开展。

  此次活动特别强调督促建设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防止伪劣食品,对外卖、直播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的问题高度关注。在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违法行为监督方面,线下包括对农贸市场、超市等销售的蔬菜、水果、肉类等含有违禁农药,或者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线上对网络销售食品外卖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为网络食品经营提供平台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许可证审查,或者对严重违法行为未履行报告、停止平台服务等义务;“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食品安全及监管漏洞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监督。

  2020年8月28日,最高检召开探索建立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通报检察机关前期工作情况,并就下一步形成相关指导意见进行交流。会议对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定位以及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公益侵害的认定、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与倍数、管理与使用等一系列重要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指导地方积极、稳妥进行实践探索,深入推进理论研究,构建与法院、行政部门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开展联合调研,凝聚各方智慧和工作合力。

  2020年,检察机关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发布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积极、稳妥开展“”外探索,发布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曹烨琼 姜洪 徐日丹 李钰之 刘亭亭 郭璐璐 李春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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